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23日      

   

  

漯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03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从2017年起,用9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过改革,全市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部分县区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量收费;基本建立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普遍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种植结构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水优先、综合施策,两手发力、注重效益,供需统筹、协同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发挥政府与市场两个作用,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不增加农民用水费用,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工作思路。按照“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改革思路,探索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2017年选择召陵区为我市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其他县区也可选择1—2个乡镇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形成示范效应,为今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铺开打牢基础。各县区要根据总体部署,制定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如期实现改革目标。

  (四)主要任务。通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不断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明晰工程产权,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终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能力,充分发挥末级渠系管护主体作用,补齐农田水利运行管理的短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全面提升农业用水精细化水平,促进农田水利设施长期良性运行。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完善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实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完善农田水利末级渠系配套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所有新建、改扩建的农业灌溉用水项目,必须同步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当前在建工程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竣工前改造配套到位;已建工程尚未配备供水计量设施的,要在3年内完成配套改造。灌区要在2022年底前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井灌区要逐步计量到井、到户,到2025年基本实现“一井一表”。地下水超采地区2020年年底要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和水权制度。以县区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作物灌溉制度和农业生产方式等因素,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核定灌溉用水定额,推进农业用水量分配。2020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基本完成农业用水指标细化工作,并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明确农业初始水权,实行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细化计量单元。安排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县区,当年必须完成本批次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工作。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制度,鼓励农户转让节水量,同区域或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用水户享有节水量优先受让权,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视节水情况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水权转让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把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供水管理,保证农业合理用水需求,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和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强化供水管理服务,优先使用地表水,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建立各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重点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倾斜。(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和节水技术推广。区分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种植养殖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等状况,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选育推广需水少的耐旱节水作物,建立作物生育阶段与天然降水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种植制度。地表水过度利用、地下水严重超采的水资源短缺地区,要适度调减高耗水作物面积。积极支持节水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两个作用,大力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积极培育节水灌溉中介服务,提高农业用水效益。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和科学用水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在明晰机电井、末级渠系水利设施产权、明确管护职责、强化监管责任的同时,各县区要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促进工程良性运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提升能力、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机电井和末级渠系等供水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水费计收和使用监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水费计收与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业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水价标准等进行公示,提高水费计收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健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切实发挥其水费计收等作用,农业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完善制度,规范管理,防止乱加价、乱收费。加强水费使用管理监督,确保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实行农业水价分级管理。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市级制定,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末级渠系水价由县级制定。灌区骨干工程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末级渠系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创新水价管理方式,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类灌区水利工程,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本着“平等自愿,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公开公平协商定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逐步实现成本定价。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水资源紧缺、用户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农业水价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方要综合施策,保障工程良性运行。新建农业灌溉项目,必须同步建立农业水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实行终端分类水价。建立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骨干工程水价和末级渠系水价构成。末级渠系水价可统一或分片确定。具体终端分类、分档水价,由各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探索推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等,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林果花卉、养殖业的用水价格可适当高于粮食作物。井灌区水价,原则上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非超采区高于地表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县区要结合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量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分档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因地制宜探索实行两部制水价和季节水价制度,用水量年际变化较大的地方可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用水量受季节影响较大的地方可实行丰枯季节水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逐步建立精准补贴管理制度。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同步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以及用水户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

  对农业生产定额内用水实行精准补贴。补贴范围主要包括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的定额内用水量。农业水价调整到位、用水量未超定额、水费足额交纳,且用水成本超出运行维护成本或农户承受能力的,原则上按实际用水量给予补贴。

  精准补贴的使用管理。各县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发放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兑付等程序,确定按灌溉轮次、灌溉季、年度等发放方式。补贴对象向县区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补贴资金。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上述原则,各县区要统筹考虑工程运行维护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贴范围、对象、标准及管理办法。补贴资金全过程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县区要逐步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各项措施形成的实际节水量,对积极推广节水技术、采取节水措施、调整优化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种粮农户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节水率确定,并公布不同档次节水量的奖励额度。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农业用水情况可选择适当的奖励方式,依据种粮农户的实际节水量,给予资金或物质(设备)奖励;也可探索优先用水等方式方法,多措并举,提高用户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

  (三)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县级政府要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调水费用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并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拓宽筹资来源渠道,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纳入预算、加强管理、规范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作为改革重点任务,积极推进落实。市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行总体安排。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协调本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紧密结合当地水利发展实际,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改革经验,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深入开展。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密切分工协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注重机制体制创新,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督导,积极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核定批复用水价格、分类分档水价机制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财政奖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水利部门负责水价改革选区、建立健全用水定额标准、水权确认、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农业部门重点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畅通信息渠道,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有偿用水意识和提高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考评机制。市政府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建立考评机制。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县区年度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采取约谈、通报、调减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措施予以督促整改;对考核优秀的,加大资金倾斜力度。

  

        附件:漯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漯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做好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漯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吕    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俊峰(市政府副秘书长)       

                  龚绍军(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牛宪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改全(市财政局副局长)       

                  梁玉香(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东升(市农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牛宪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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