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豫人常法函〔2017〕18号)文件精神,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废止《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漯政〔2017〕77号)中“第五条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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