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坚决取消各类不合法、不合理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切实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各类证明事项和繁琐手续234项,保留证明事项11项,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手续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或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繁琐手续,任何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出具。
凡是公安、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不动产登记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
凡是申请人能够以书面承诺保证相关信息真实性,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义务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凡是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需要开具相关证明或盖章的,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明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二、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内部征询机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受理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原则上,保留的证明事项作为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行政服务大厅各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各单位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积极推行“互联网 政务服务”,通过政府部门间的数据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减少各类证明和繁琐手续。
三、健全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市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清理各类证明工作,尽快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清单。
附件:1.漯河市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和繁琐手续清单
2.漯河市政府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2017年11月6日
附件1
漯河市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和繁琐手续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证明及手续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仅限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文物调查与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审批意见(仅限占压不可移动文物)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仅限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的项目)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决定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节能审查意见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二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所有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8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证明粮食收购许可《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9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资金证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仓储保管人员证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质量检验人员证明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个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2市教育局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因教师资格证遗失的补发申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教人〔2001〕6号)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3市教育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教师资格认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176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4市教育局学历认证报告教师资格认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176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5市教育局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6市教育局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7市教育局烈士、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18市教育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9市教育局台商身份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20市教育局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21市教育局军人子女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22市教育局见义勇为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23市教育局归侨、侨眷考生证明河南省中招政策性加分《关于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豫教基二〔2017〕6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政府内部征询或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材料。24市教育局普通话等级证书丢失证明考生的信息及测试成绩确认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5市教育局民办学校举办人无违法乱纪证明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6市科学技术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专利费用减缓《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39号)第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7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8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无犯罪证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9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户籍证明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0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资金证明宗教活动处所设立许可《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1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级宗教团体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2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生父(母)离婚证明依据生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3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4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收养证明依据养父母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5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6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父母一方系少数民族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7市公安局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典当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38市公安局不使用锅炉证明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39市公安局同意刻制印章证明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刻章申请《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0市公安局产权与实际地址一致的证明涉及房产证变更、公正等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41市公安局财物被盗证明办理车辆销户手续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42市公安局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向上级部门征询。43市公安局保证人申请办理暂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需提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或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同该服刑人员关系证明暂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第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4市公安局孤儿证明,父母双亡证明孤儿认定《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5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要求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6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要求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7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要求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8市公安局入住证明购房入户、市内移居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49市公安局同一人证明补办身份证、贷款、保险理赔等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0市公安局电瓶车发票遗失证明电瓶车被盗认领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51市公安局孩子出生上户证明新生儿在社区(村)落户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2市公安局户籍迁入迁出证明当事人户籍迁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53市公安局婚姻迁户证明(农村)双方已经结婚,对方迁户到本村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54市公安局业委会刻章证明业委会刻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55市公安局遗失摩托车的所有人证明已遗失未报案或报废的车辆系该居民购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6市公安局原户籍地址已不存在证明居民原居住地因土地征用不存在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7市公安局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流动人口居住在本社区(村)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8市公安局社区戒毒证明家属能履行复吸被抓者家庭监督职责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59市民政局同意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持有法人证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民政部门不再向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60市民政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公民出具婚姻证明无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61市民政局残疾人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2013〕1号)第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62市民政局配偶死亡证明申请办理再婚登记(户口簿婚姻状况为丧偶)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63市民政局低保、低收入证明申请低保、低收入认定、医疗救助等《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65号)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64市民政局夫妻关系证明补办结婚证《河南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豫政〔1995〕66号)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65市民政局收入证明城乡低保审批、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65号)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66市司法局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67市司法局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申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河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在教育部指定网站在线查询。68市司法局体检报告人民监督员选任《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69市司法局廉洁自律证明人民监督员选任《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0市司法局个人品行证明人民监督员选任《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1市司法局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务证明证明矫正居民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2市司法局婚姻状况证明用于办理婚姻、亲属关系、继承等公证事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73市司法局个人提供的职工档案资料继承公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4市司法局监护资格证明(凭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相关证件能证明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事项《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75市司法局曾用名证明曾用名公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6市司法局户籍底册继承、亲属关系、出生等公证事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77市司法局财产继承情况证明财产继承公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8市司法局无犯罪记录证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律师执业证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9市司法局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初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80市司法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证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初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81市司法局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律师执业证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82市司法局人事档案中有无开除公职证明律师执业证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83市司法局无业证明律师执业证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84市司法局品行良好证明律师执业证(兼职)申办;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由司法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函询办理或进行实地调查核实。85市司法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证明律师执业证申办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由司法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函询办理或进行实地调查核实。86市司法局同意兼职证明律师执业证(兼职)申办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由司法部门向申请人所在单位函询办理。8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证明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补贴《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8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或无业证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8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伤证明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关于调整医疗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漯医保〔2005〕21号)第三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9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异地安置证明退休后到原籍或子女生活地居住的职工和有固定地点的长期在外地的工作人员医保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9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证书第三方认证材料职称考试、评审,职业资格考试等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9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死亡证明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八十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9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籍证明工伤人员享受定期待遇资格调查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9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就业证明失业女职工报销生育险《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9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手续流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认定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9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9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身体健康证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9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单位证明医保卡补办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99市国土资源局监护人身份证明不动产转移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00市国土资源局权利人身份变更证明不动产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01市国土资源局补偿到位证明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02市国土资源局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同一人证明不动产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03市国土资源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动产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04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登记查询证明土地用途调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规范》6.2.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05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06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07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0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围墙符合创卫标准化相关要求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09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办结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1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交易费用缴纳证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1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11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1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1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15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116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11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118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119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20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经理变更原因证明变更项目经理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12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项目总监变更原因证明变更项目总监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122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2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24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工作单位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因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的补办申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125市环境保护局县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第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26市交通运输局投资人资信证明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2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资信证明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28市交通运输局经营场所有关使用证明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29市交通运输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30市交通运输局无吸毒记录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31市交通运输局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32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新设立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45号)第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3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新设立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45号)第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34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验资证明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35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户籍证明档案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房屋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36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赠与公证房屋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签订赠与合同即可。137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项目立项批文商品房预售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38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易地)项目审核意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39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1年第8号)第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40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经营场所证明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1年第8号)第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41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个人房屋所有情况证明申请公租房等各项事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42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项目公建面积情况说明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4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入证明租(寄)住证明申请住房保障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144市农业局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45市农业局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46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47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总投资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48市商务局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初审《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流通〔2017〕38号)附件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49市商务局完税证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50市商务局无不良信息记录证明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初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51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注册资本资信证明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52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资证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53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5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55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15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15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15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159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16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师未注册证明医师执业注册《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省《医师资格证》真实证明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套材料的翻译外籍医师、外籍医疗团体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医疗卫生机构(100张床位以上)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35号)第二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要求提供的户口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决定书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2006〕46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身体健康证明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令)第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原执业单位同意变更执业地点相关证明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变更主要执业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令)第二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证明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变更执业范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3号令)第二十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69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资质的金融部门出具的近3个月的资信证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0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报告医疗机构校验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独生子女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7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用房使用证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7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77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禁止从业情形证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办、变更;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78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展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证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7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违法违规证明《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18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所有依申请类行政权力事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聘任人员离职证明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使用证明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8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使用证明企业设立登记《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18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十四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18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失联企业证明证明该企业是否仍在经营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6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租房证明证明租住在本社区某地址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7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证明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8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屋是否属于拆迁范围证明办理营业执照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8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三年没有经济犯罪证明经纪人资格证书申请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单位原取得的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换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单位三年来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情况的文字总结报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换证)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许可证件补办声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审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装质量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19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证明申报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19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证明申报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三年无偷税漏税情况证明申报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三年纳税情况证明申报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三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明申报省质量诚信A等工业企业、市长质量奖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3市旅游局旅行社近三年以来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证明降低旅行社50%质保金数额《旅行社质保金存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204市旅游局在校证明高招、中招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南省归侨侨眷考生身份认证工作的通知》(豫外侨〔2017〕3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5市旅游局验资证明国内旅行社设立初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06市旅游局常住证明申请人为辖区常住人口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07市旅游局守法证明申请人为辖区守法居民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0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化程度证明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09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0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1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文件(或企业投项目备案确认书)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土地部门颁布的土地使用许可证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核定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目录要求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目录要求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5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河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目录要求提供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6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企业备案证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付款购房优惠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21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19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信息查询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22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人与患者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使用审批《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第十三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22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1号)第九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由贷款申请人授权,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金融部门查询。22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2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村委会开具的建房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2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开具的建房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2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患九种重大疾病住房公积金提取《漯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226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2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配偶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22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使用审批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229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残疾人证明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30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度残疾人证明申请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31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申请情况属实证明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32市残疾人联合会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情况证明为持证精神残疾人提供基本药物补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33市残疾人联合会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情况证明为持证精神残疾人提供住院治疗补贴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234市残疾人联合会困难证明(无低保证的持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项目、资助残疾人大学生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附件2
漯河市政府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证明
名称设定依据出具单位证明
用途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粮食收购企业资金证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银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2市教育局考生身份证明 《河南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附件一:关于考试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考生未带准考证、身份证 身份证丢失的到户口所在公安部门开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并有公安部门在照片上加盖骑缝章。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3市教育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2017〕441号);学前教育保教费补助、义务教育省定营养改善计划中“工作程序”第三条:“对跨区域入学、遗漏、身份变化、信息存疑等各种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扶贫部门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学年资助范围”。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豫教资〔2016〕23号 第四章第二条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联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助学补助4市公安局机动车灭失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以上政府部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交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销登记5市司法局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48号)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二)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申请法律援助6市司法局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2000年第60号令)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机关、政府法制机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核准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村(居)委会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村(居)委会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9市国土资源局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第三十七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二)发生变更的材料。公安部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登记10市商务局资信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投资者所在国家银行机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申请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税证明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二、突出重点,统一模式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 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税务机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