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漯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根据《意见》要求,凡《条例》规定的全市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单位使用的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将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二)分类有序推进。按照单位性质明确以下要求:
1、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重点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有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的)、警务辅助人员、特岗教师、农村电工、街道居委会干部、民营学校教职工、民营医院医护人员等群体。单位除为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含人事代理人员)缴存单位部分外,还须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个人缴存部分;用工单位在与各类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费用比例,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派遣单位不按规定为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2、国有企业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3、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规模较大、员工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制确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1—2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非公企业的全覆盖。
4、积极开展个人自主缴存业务,扩宽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的自主缴存者(其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三)明确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限高保底”政策,维护制度公平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6倍,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5%。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加强缴存执法
缴存执法工作是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有效手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的实际情况,组织调研,拟定完善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工作方案,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研究批准后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执法队伍,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执法体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工商、质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帐户设立手续、少缴、欠缴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范使用,提高资金效率
(一)规范资金使用,强化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职工利益需求,对影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发挥和资金安全的有关政策,尽快调整。重点支持基本住房消费,不得超出规定使用范围。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
(二)放宽使用政策,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持续做好单位缴存职工贷款发放工作的基础上,给予自主缴存者提供同单位缴存职工同样的贷款政策;允许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随时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还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认真核算资金承受能力,有计划的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使用银行资金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或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建立完善的贷后催还和回收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稽核审计,完善岗位制衡制度。建立和完善实现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办法,对业务经办网点实行资金零余额管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科学评估后,确需采取公证、担保等资产保全措施的,发生的公证、担保费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费用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不得增加贷款职工负担。参考职工缴存余额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建立有效防范贷后停缴制约机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保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通过完善有关制度,建立资金流动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风险评估指标超出于预警值时,自动触发条件,调整使用政策,确保个贷率运行在85%的理想区间。
三、加强协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住房公积金管理、财政、审计、统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根据市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帮助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行政执法、管理服务、基础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全面推进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工作。要制定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健全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工商部门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同时,应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因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相关处罚的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名下。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益得到保障。
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将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职代会专题议案,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时,要考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审计监督;凡未按规定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
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房产登记联网,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方便职工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部门做好公民身份信息识别核查工作。
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银行要充分利用自身的金融职能和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民政、质监、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提升服务水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适应业务发展和政策调整需求。按照省市要求,加快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以此为载体,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咨询、查询、受理、投诉举报等服务。要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要求,合理增设服务网点,加强服务大厅建设,完善服务制度,优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升服务效率。要研究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分层次分专业开展专业人员培训,牢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技能,为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