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着力解决病死猪跨县区收集难、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文件精神,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5〕43号要求,现就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行相结合,统筹推进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财政拨付与保险联动相结合”,建立全市统筹协调、分片收集、集中处理,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实现全市范围内的病死猪收集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明确责任主体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生猪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规模养殖场应自建冷库,小散养户应购置冰箱冰柜,用作病死猪临时存储。全市范围内全面停止焚烧、地埋等落后的病死猪处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县区畜牧部门履行指导监管责任。市畜牧局负责数据汇总上报、资金下达、日常管理指导等,必要时,对各环节工作进行抽查。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执法工作。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疫病发生、生猪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病死猪无害化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每个县区收集网点1-3个,满足至少2天病死猪的临时存储。临时存储点和冷库的建设补助经费可以从生猪调出大县奖补资金中解决。

  市畜牧局组建漯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监管中心),负责县区的病死猪信息汇总、病死猪收集运输调度、无害化处理数据汇总核查、日常监督抽查等。病死猪收集后,属源汇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的运输到舞阳县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属郾城区、召陵区的运输到临颍县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具体收集、运输办法和费用,由县区畜牧部门、收集运输企业与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场协商,报市畜牧局备案。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一)明确补助资金配套和分配标准。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补助80元,其中中央补助50元、省级补助9元、市级补助6元,县级补助15元。死胎或体长小于25厘米的病死猪,3头折算1头予以补助。按照“谁收集、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80元补助资金暂按以下标准分配:市级监管中心5元、县区畜牧部门15元、养殖场户10元、无害化处理场35元,收集运输企业15元。无害化处理和收集运输根据需要可以合并或分开进行。

  (二)完善资金配套和拨付机制。市畜牧局、财政局根据县区上报的病死畜禽数量和农业部、省畜牧局确认的数量,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1个月内,配套市级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各县区;特殊情况,延迟不能超过6个月。县区配套资金在上级补助资金到账2个月内落实,一并拨付到指定无害化处理场账户,无害化处理场在收到资金一个月内拨付到有关单位和养殖场户。

  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

  育肥猪保险县级配套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县级配套资金应当列入年度预算,足额拨付。县区资金配套情况纳入市对县区目标责任考核。

  (三)规范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主要用途。财政补助分配资金,主要用于病死猪无害化收集冷储、运输和处理。市级监管中心环节用于信息收集汇总、发布收集调度指令、视频监控、资料汇总上报、日常监督抽查、员工费用等;县区畜牧部门环节用于临储点建设与维护、全过程监督、车辆消耗等日常费用;养殖环节用于冷储室(柜)建设、冷储电费支出等;收集环节用于员工费用、车辆购置、维修更新、燃油过桥费及企业利润等;无害化处理场环节用于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企业利润等。

  五、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市、县畜牧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和核查,对没有按标准要求完成收集、无害化处理任务或弄虚作假的,视情况予以行政约谈、扣减补助资金、解除合作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级监管中心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不配合、不支持集中收集造成病死猪进入流通消费市场或污染环境的;

  2.因收集和处理不及时造成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

  3.因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病死猪不能正常收集和处理的;

  4.因工作不力造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的。

  5.其它影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规范问责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畜牧局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属于县区管理的干部转交县区处理,处理结果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畜牧局。

  六、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宣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猪及其产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屠宰、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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