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科普教育活动实现规范化、社会化和阵地化,提高社会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规模的科普固定场所和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场所。具体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具有科普资源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区、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等科技、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基地。

第三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科普工作,有强有力的科普工作组织管理机构,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三)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能够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配备有专职讲解及辅导人员;

(四)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如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对外接待制度、对青少年减费或免费开放制度等;

(五)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博物馆类基地(含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科技类实验室等研究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60天。各类基地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六)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

(七)日常科普工作能够坚持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能够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活动原则。

(八)保证科普教育活动正常开展和基地建设发展的资金投入,并已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开支预决算。

第四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为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二)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4份报所属县(市、区)科技局;

(二)县(市、区)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辖市科技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报省科技厅。);

(三)省辖市科技局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书面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根据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命名为“河南省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标牌。

第六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要求

(一)以“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和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公益性原则,充分发挥基地在科普工作方面的示范作用,根据基地自身的特点以及社会公众的需求,创造条件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

(二)积极探索开展科普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省内外科普教育基地之间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优惠开放;

(四)基地应与当地各类学校建立固定联系,合作开展相应的校外科普活动,对学生团体参观要实行至少半价优惠;

(五)要作好科普活动的内容设计并利用多种手段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如安排专人讲解和指导;设计制作相关的展板、录像、挂图、多媒体、宣传册等。讲解、指导和宣传材料的内容要力求准确生动、简单明了;

(六)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七)加强对基地自身和科普活动的宣传,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基地参加科普教育活动。

第七条  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一)省科普教育基地经批准命名后,必须严格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紧密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开展科普工作,并在每年12月份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二)省科普教育基地接受省科技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对科普教育基地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结考核,对科普工作成效突出的,择优向科技部等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消其省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3)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的。

第八条  各省辖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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