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5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漯河市人民政府建立参事制度。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参事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中聘任,人数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聘任参事注重整体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优化、完善,以适应政府参事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三)在相关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和政策咨询能力;
(四)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政建议或调研报告的撰写;
(五)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六)热心参事工作,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第六条 参事首聘年龄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0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非中共党员不超过63周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聘任参事依照下列程序:
(一)制订聘任计划。由参事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参事聘任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推荐参事人选。由市级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市属重点企业等有关单位,书面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参事工作机构根据推荐情况,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考察人选。
(四)考察参事人选。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主要业绩、社会影响、健康状况和参政议政意愿等情况,并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五)确定拟聘人选。参事工作机构根据考察情况,统筹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聘人选的初步意见。
(六)拟聘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七)市人民政府市长签发聘书。
参事人选为市管干部的,由市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建议,按程序酝酿后,转参事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 参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十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参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二)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参与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三)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督促办理等方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讨论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要求参加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鼓励支持参事积极建言献策,尊重参事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确保其渠道的畅通;
(二)提出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三)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五)根据需要安排参事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研究;
(六)安排参事对重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
(七)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经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后的参事建议,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八)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组织参事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呈报参事的建议,向有关部门了解办理进度,并将办理情况向参事通报;
(四)承办参事为决策进行咨询服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五)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重要文件草案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参事的解聘和辞聘等事宜;
(七)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八)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参事履行职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参事受聘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同等待遇。参事所在单位根据参事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适当核减其业务工作定额或工作量。
第十七条 参事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