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落实《中共漯河市委办公室、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办〔2018〕3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府院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成立漯河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法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办理有关具体事务,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法院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机制

  (一)书面函告机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后,要指导管理人书面告知各成员单位关于破产案件情况。成员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破产企业应缴纳税、费、罚款等债权,并协助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个别协调机制。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需特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时,由法院、管理人与该成员单位进行个别协调。

  (三)联席会议机制。根据企业破产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向府院联动工作办公室提议,由办公室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破产管理人等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宏观层面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

  三、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市税务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法院共同召集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各县区、各部门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市法院。与市政府办公室共同召集联动机制协调会议;统筹汇总提出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系统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指导、协调全市法院系统推进联动机制相关工作;定期通报有关企业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管理人信息,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三)市工信局。指导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打击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努力追赃挽损。

  (五)市司法局。为企业破产处置统筹协调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六)市财政局。指导国有破产企业处置工作。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破产企业管理人制定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协助破产企业管理人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保停保及关系转移,指导管理人审核认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破产企业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积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破产企业涉及的土地权属、房屋权属、处置、登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

  (九)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破产企业涉及的环评等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管理人查阅破产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予以协助支持,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政策。落实涉及破产企业知识产权处置的相关政策。做好破产企业涉及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注销工作。

  (十一)市医疗保障局。按有关政策,核算破产企业拖欠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数额。

  (十二)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指导、协调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落实对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三)市信访局。做好涉破产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

  (十四)市税务局。依法处置企业破产前欠缴税款,按规定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支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指定相应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动机制联络员,并报市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办公室备案,代表所在单位参加日常协调工作。

  (二)强化全程协调。联动机制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协调阶段。事前指相关部门在处置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现需要启动联动机制进行预估预判、司法建议的情形;事中指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问题;事后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相关善后问题或衍生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三)积极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联动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作用,协调解决破产审判涉及的产权瑕疵、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业调整、社保费用、税务办理、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破产费用保障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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