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市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漯政办〔2017〕97号)文件,正式实行了科技创新券政策。
科技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科技服务,推动产学研用合作而设计的一种“有价证券”,主要支持项目是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用于支持企业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兴产业而开展的科研活动,以及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检验检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科技创新券对符合资助企业的要求:一是在漯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企业科研条件具备“四有”,即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拥有一定数量的研发人员,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开展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企业自身应有项目立项、新产品、专利或标准、获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三是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符合科技创新券申领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单位可以直接报送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申请发放科技券。已申请漯河市科技创新券且项目已经完成的,项目单位可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一是漯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二是合作研发、 技术服务、技术交易、仪器设备共享或采购合同;三是项目支出资金有效证明 (发票及支付凭证等);四是创新成果证明 (如专利、 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只有项目完成,取得预期成果,并有上述材料才能兑现。
科技创新券支持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不超过上年度单位研发投入的20%,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创新券设置的兑现比例为: 检验检测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50%; 技术交易类、 合作开发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30%; 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类兑现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20%。
科技创新券政策解读
上一篇: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政策解读
下一篇:返回列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