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创办的,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我市科技孵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围绕我市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众创空间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培育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众创空间的培育、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市众创空间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市综合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运营,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机构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实际运营众创空间的时间满1年。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固定的孵化场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3.低成本或免费的办公条件。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低收费或免费的日常服务;
4.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其中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入驻创业团队和创客群体每年注册为在孵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5%,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5.一定的投融资服务功能。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不少于2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6.专业的孵化服务队伍。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完善的创业导师服务机制。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5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8.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六条 申请市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
2.具有500平方米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
3.产业领域聚焦,与建设主体良性互动。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与建设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七条 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分利用闲置厂房等潜在场地,改建为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备案。
第八条 市众创空间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许可后,通过“漯河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报材料;
2.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备案。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备案为“漯河市众创空间(综合性)”或“漯河市众创空间(专业化)”。
第九条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为众创空间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二条 各县(区)应发挥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众创空间运营期辅导、培育,提升众创空间质量和孵化能力,促进众创空间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情况说明,主管部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经审核后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变更备案;审核后不再符合市众创空间要求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取消备案资格建议。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备案的市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连续2年评价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对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1.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2.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3.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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