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9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2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通知要求办理。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需具备以下8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 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 http://www.innocom.gov.cn/ ,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三)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企认定网”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当地科技部门。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四 、高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0%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15%。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三)市财政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连续三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且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对市外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的,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且正常经营的,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市财政按上年度销售收入给予一次性奖补:2亿元(含)以上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含)至2亿元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奖励20万元。
五、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企业可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企认定网”,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企业变更的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报市科技局。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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