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 车辆 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电动 车辆 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 ,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0〕49号) 等文件精神,制订本 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法适用 的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 车辆 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 充换电 设施 ,主要包括 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使用电动 车辆 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 是 指 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为特定群体提供充电服务,或为公交 、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 车辆提供专属充换电服务的 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 是 指 在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以充换电业务为主,综合加油(气)、加氢等多种能源 供给的集中式动力站。

第 三 条    本 办法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 规划 建设运营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设施建设的依据。市 发改委负责统筹全市充电设施规划, 编制中心城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 各县(含 偃师区、孟津 区) 发改委负责 编制 本 区 域 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

第 五 条    充电设施专项 规划应按照 “ 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 ” 的原则 ,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有效衔接 ,充分考虑人口分布、群众需求、发展趋势等因素,积极探索充电设施与通信、云计算、智能电网、车联网等技术有机融合的模式 。 专项 规划 应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用充电设施、集中式充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布点,提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建设规模,并按照国家要求确定各行业领域内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和建设标准。

第 六 条     各 级 发改 部门应根据充电设施专项 规划 ,编制充电设施实施方案,明确充电设施目标任务和建设时序。专项规划原则上主要布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他充电设施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具体布局方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 七 条     相关市直部门、属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协调分管行业领域内或辖区充电设施的布局建设,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具体包括 :

(一) 居民住宅小区。 由市住建局统筹负责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对于新建小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要求规划审批,并按照 标准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对于老旧小区,由市住建局按照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 〔 2016 〕 1611号) 文件及洛阳市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与改造的具体要求,统 筹物业管 理、空间受限、变压器容量不足等情况,综合制定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的布局建设方案,全面纳入老旧小区规划改造验收范围,并组织协调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建设有序充电设施。

( 二 )社会公共停车场 。 由市城管局负责,按照“现有停车场实施改造的,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占比不低于 10% ;新建公共停车场的,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 20% (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的要求,结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 〔 2016 〕 2826号) 文件精神,统筹制定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 三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 国有 企事业单位 。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负责,按照 《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 文件精神,指导市直机关、驻洛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率先在 内部停车场 有序建设充电设施。

( 四 ) 集中式动力站。 由市发改委负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充电需求,统筹制定集中式动力站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集中式动力站建设。

( 五 )加油(气)站 充电设施。 由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市发改委负责加气站,根据 加油(气)站 实际情况,按照消防及安全距离等相关规定,统筹指导 加油(气)站 配建充电设施。

( 六 ) 市域高速公路服务区、 公交、 出租、 旅游景区、环卫 、医院、学校 等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 。 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含高速公路服务区、 公交、 出租)、市文旅局、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参照 《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 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 文件精神,指导制定单位 内部停车场 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 七 ) 其他充电设施。 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县级政府 机关、公共机构 、 企事业单位 ,公共服务领域单位以及辖区企业、商超、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单位,参照《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文件精神,制定辖区相关单位的充电设施布局建设方案,并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

第 八 条     鼓励电力、成品油零售、电动 车辆 生产、电池生产、充电设备生产、充电设施 建设 运营等企业发挥技术、管理、资金、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 或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开展 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 工作。参与充电设施 设计、建设的 单位应具有相应 电力、土木工程等 行业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定。

对自用充电设施,用户提出要求的,电动 车辆 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整车销售企业应负责建设,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

第 九 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其中: 充电设备 应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 并由具备 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型式 试验报告 ; 充电 设备应 支持充电交易卡、移动支付等两种及以上支付方式,有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信息。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 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等信息指示牌 ,并符合交通组织需求,有利于交通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 十 条    充电设施 建设完成后, 其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 /T 31525-2015)》、《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 - 2018)》等 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和 省内相关标准, 组织 做好验收工作。 其中: 自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要求 物业公司配合 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 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 ; 公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在 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指导下开展验收 工作。 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 十一 条     在我市从事公共充电服务和运营的 法人企业 , 要列入河南省充电设施运营商年度公布目录, 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 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处理充电设施故障,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第 十二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引导分管领域内充电设施及时 对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充电服务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提供充电设施监控和准确便捷 的 充电服务,提升充电设施运营效率,为加强充电设施管理服务提供支撑,并为落实财税奖补政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第 十三 条    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 公共 设施损坏的, 侵权 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 告知行业主管 部门。

第十 四 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分管领域内的充电设施做好运营监管,督促充电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及运营企业保持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和服务场所的规范整洁,积极引导有序泊车充电,避免传统车辆占用电动车辆充电车位;对占用公共空间违法违规建设、荒废遗弃的充电设施,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予以整改。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充电设施运营情况,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督促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对充电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第 五 章    价格 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规范充电价格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严格执行河南省发改委目录电价,涉及转供电的经营企业不允许在电费上进行加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原则上不超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洛发改〔2 018 〕 4 号)的收费价格标准。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明确告知用电量、用电价格、用电时长等用户费用信息,如遇价格调整,须提前1 5 天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未安装电度计量装置、按时间计费的,应明确显示电费、服务费综合后价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充电设施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明码标价,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经营场所设置收费公示标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价格行为。

第 六 章    安全 管理

 

第 十八 条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遵循国家及本省、市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接受 行业 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一 )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

(二)开展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 电动车辆 充电安全、用电安全规范、 电动车辆 充电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触电急救法等知识;

(三)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备、设施及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四 )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

(五) 鼓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 车辆 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和火灾险 。 居民区充电设施由生产(制造)厂商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谁拥有,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 十九 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的要求 ,做好行业安全监管 , 并 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 (区) 政府 、管委会 负责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 二十一 条    消 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各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 七 章    政策 措施

 

第 二十二 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由发改部门负责充电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 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改 部门 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 发改 部门应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

第 二十三 条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 二十四 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对于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的,各地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 二十五 条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政策,202 5 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鼓励 集中式和其他有条件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 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第 二十六 条    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实行“就近接入 ” ,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 日 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

第 二十七 条     电网企业要按 “ 适度超前 ”的 原则,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 开发商 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


第 八 章    工作 保障

 

第 二十八 条    我市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由洛阳 市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 ,市发改 、 住建、城管等 成员部门应 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我市充电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分管领域充电设施运营监管职责,强化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与监督,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 二十九 条    各 县(区)政府、管委会 应切实承担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 健全体制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 完善配套政策。

第三十条   新闻媒体应加强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曝光阻碍充电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积极购买使用电动车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法 执行过程中,国家 或省 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所参照的 各类 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 实行,有效期两年 。


政策解读:

《 洛阳市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管理暂行 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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