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河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负责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等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推荐等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推荐与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及其数据库,加强与本地企业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七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择优确定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标准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调整情况及时更新。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核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含材料审核及实地核查真实性声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核查,初审通过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被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二条 河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分别开展不少于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的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复核期间,原名单继续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名单内企业为准。
2022年8月1日前已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按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或跨省辖市级区域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八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二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豫工信企业〔2020〕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