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 收费 〔20 25 〕 10 号
洛阳市 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 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的申请 》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 20 22 〕 612 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关于我省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04〕1533号) 等精神 ,结合成本 监审 情况,经我委审价委员会研究, 同意 你公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延续执行以下 标准:
一、 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医疗机构病床数和病床实际利用率以月计收,标准调整为每床每日 2.3元,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床位费基础上相应加收。
二、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垃圾处置费,按就诊患者人数每人次 0.10元 计收 。
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其医疗废物处置费按单位包月计收。门诊部每月 200元,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每月100元;失业人员、残疾人开办的个体诊所或社区服务站凭证件减半收取。
四、按日产医疗废物量定额计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
日产 垃圾 | 40公斤以上每增加3-5公斤 | 30-40 公斤 | 20-29 公斤 | 10-19 公斤 | 5-9 公斤 | 2-4 公斤 | 2公斤 以下 |
元 /月 | 在 30-40公斤基础上递增300元 | 1900 | 1600 | 950 | 450 | 200 | 100 |
五、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实际床位利用率达不到平均每天 20张床位、且日产生医疗垃圾量超过20公斤的,可按不超过日产医疗废物量定额计收标准的基础上与医疗机构协商收取。
六、对医药公司、血液中心、防疫、科研教学等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实行集中处置,处置费标准按不超过日产医疗废物量定额计收标准的基础上双方协商收取。
此批复自 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 5 年。 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25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