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洛发改公管〔 2025 〕 9 号

 

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公正、合规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洛阳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以下简称 《责任清单》 ),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责任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是健全我市招标投标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将学习贯彻和严格执行《责任清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行政监督主体责任

(一)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国企采购类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原则,进入相应的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广播电视 、城市管理、文物、能源、林业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 “ 谁主管、谁监管 ” 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本行业、本领域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国资监管机构要指导督促有关国有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合规管理。

(二)实现监管对象和内容全覆盖。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责任清单》,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全部参与主体及其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围绕招标投标项目全生命周期,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从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审批,到公告发布、文件编制、开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各环节均在有效监督之下。

(三)强化协同监管与信息共享。 落实《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协同衔接。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发现涉嫌犯罪或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服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运用。

三、创新方式,提升智慧监管和信用监管效能

(一)推行全链条智慧监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常态化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服务平台、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交易见证 ” 系统模块,开展在线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和智能研判,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深化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 各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规范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网站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三)加强投诉处理与社会监督。 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程序,依法按期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当事人,按规定公开投诉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依法依规做好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营造 “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 的市场氛围。

四、 强化保障,确保《责任清单》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清单》的落实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细化分解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开展学习宣传。 要组织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责任清单》,准确理解和把握其核心要义和具体内容。同时,要向广大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做好宣传工作,提升《责任清单》影响力。

(三)严格跟踪督导。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行政监督部门落实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履职尽责, 对 仍然落实不力的将报告 同级 政府。

 

附件:洛阳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2025 年 12 月 4 日



附   件








洛阳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行政监督部门

监管层级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1

工业项目(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能源工程外)

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承担市本级及以上工业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承担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合法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标准,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及弄虚作假行为。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的合规性。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按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主要包括在线监督、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信用监管等方式。
(一)在线监督。依托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精准提炼可量化的预警点,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二)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积极推行 “ 双随机、一公开 ” 监管模式,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由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三)投诉处理。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用监管。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用信息。  

应当明确监督管理人员,如实记录监督情况,形成监督结果记录并及时录入电子监管系统存档。同时要依法记录、归集、公告和共享监管对象的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监督开标、评标过程,旁听相关会议。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对监管对象进行问询,并调查核实招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在核查后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发现串通投标、强迫交易、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等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

房屋建筑工程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相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

城市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局、县区承担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4

公路工程

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建、绿化及环保、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交通运输部门

市本级、县区审批(核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5

水运工程

港口工程、航道整治、航道疏浚、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及其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

水利工程

水库工程、引水工程、堤防工程、分蓄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大中型灌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力发电工程等

水利部门

市水利局负责市管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以外水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

农业工程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等

农业农村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直接责任。

8

文物工程

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工程

文物部门

市文物局、县区承担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钻探、发掘、保护、维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9

广播电视工程

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

广播电视部门

市文广旅局、县区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工程监督管理。

10

能源工程

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输,电力生产和输送(不含垃圾焚烧发电),可再生能源(不含农村能源)等

能源部门

石油、天然气的长输管道运输,可再生能源(不含农村能源)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的同级能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电力生产和输送(不含垃圾焚烧发电)由县区能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1

林业工程

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林草生态保护修复、森林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林草种苗建设等

林业部门

市林业局、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注: 1 、以上项目分类若涉及新增行业领域尚未作出分工的,原则上由该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2 、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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