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节能减排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能源资源供给基本保持平衡,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初步呈现节能降耗、治污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但是,由于我省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资源环境压力大的问题仍很突出。当前,我省正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阶段也是能源消费增长较快、资源和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如不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势必导致资源和环境危机,将对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构成严重挑战。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和监督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各省辖市政府要抓紧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省辖市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分工和进度。各省辖市、各部门要在2007年7月31日前提出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节能减排方案由省政府国资委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方案的贯彻执行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降低。到2010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5.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7.4%,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
(三)以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第三产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四)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火电、建材、有色、钢铁、煤炭、化工、造纸、皮革(皮毛)等行业在我省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43%以上。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
COD排放量分别占全省工业的68%、95%和67%,是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省力争淘汰小火电机组500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60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15万吨。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积极做好优化发电调度试点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凡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前,凡未列入关停计划的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以上的能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所有建成脱硫设施的机组要实现全省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扣减脱硫电价,并减少次年发电量计划的10%以上;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机组,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一律停产治理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建材行业。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机立窑,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300万吨,实现节约能源215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2万吨;2008年年底前,依法关停年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不达标的水泥企业,淘汰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淘汰落后产能400万吨;2010年年底前淘汰小直径立波尔窑、预热器窑等。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部加装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在耐火材料行业加快燃煤倒焰窑节能改造,竖炉、回转窑必须设置烟气净化装置。在玻璃行业推广浮法玻璃工艺和富氧、全氧燃烧、玻璃液鼓泡等技术,淘汰落后的垂直引上和平拉工艺玻璃。在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淘汰倒焰窑、推板窑、多孔窑等落后窑型,推广辊道窑等先进技术。
——有色金属行业。继续加大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铝土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氧化铝重点企业集中。对已配置铝土矿资源但存在采富弃贫、占而不采、收购民采等行为的氧化铝企业,要采取减少资源配置、直至取消采矿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加强电解铝废气治理,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全电流不停电等技术。在电解铅、锌行业全面淘汰落后冶炼工艺及设备和落后收尘方式,2008年年底前淘汰环保不达标或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新建铅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燉年以上(不含5万吨),必须采用富氧强化熔炼等先进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5%,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1万吨燉年以上,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建设再生铅项目。新建锌冶炼项目单系统规模必须达到10万吨燉年及以上,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焙烧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总硫利用率大于96%,循环水利用率达到95%以上。
——钢铁行业。2007年重点淘汰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等落后产能,淘汰落后炼铁产能60万吨、炼钢产能150万吨,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形成节约能源14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万吨的能力。对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在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予以淘汰。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其他落后装备,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焦炉全部建成干熄焦装置、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大型高炉全部配套炉顶压差发电装置(TRT),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转炉煤气等可燃气体利用率达到100%,粉尘、废渣等废弃物全面实现综合利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推广煤粉富氧喷吹、蓄热式轧钢加热炉、连铸连轧以及自动化控制等先进技术,鼓励建设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并配套化产回收系统。
——煤炭行业。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明确到期关闭的小煤矿及属于国家明令关闭的16类小煤矿。2008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明确的其他小煤矿以及经整改后仍不合格或逾期不改造的小煤矿。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燉年,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60万吨燉年,并提出与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核准。鼓励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2010年煤炭入洗率要达到50%以上。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瓦斯)、矿井水等综合利用,2010年全省7大煤业集团矿井水利用率达到74%以上,煤层气利用量达到6亿立方米,煤矸石利用率达到85%以上,煤泥全部实现综合利用。
——化工行业。烧碱生产全面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工艺,推广离子膜法烧碱,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采用金属阳极法工艺。合成氨、尿素和甲醇生产全面淘汰低压链条炉、老式煤粉炉、2.6米及以下造气炉等造气工艺,淘汰低效率吹风气回收装置。电石生产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燉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07年重点对56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新建煤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
——造纸行业。2007年年底前所有草浆造纸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黑液碱回收装置或其他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工艺技术,否则依法予以关闭。2008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10年年底前关闭年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禾草类制浆企业及废纸造纸企业,淘汰落后制浆产能70万吨、落后造纸产能120万吨,减排COD4万吨。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木浆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燉年,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燉年,包装用和文化用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燉年。
——皮革(皮毛)行业。2007年年底前全面取缔年生产能力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皮革生产企业;关停没有治污设施、超标排污的皮革(皮毛)生产企业。2009年年底前原皮加工产生的脱脂、浸灰脱毛、铬鞣等废水和制革废水必须采取单独处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否则依法予以关闭。推行集中制革、厂内污水分类治理与区域污水集中治理。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省着力抓好30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节约能源1500万吨标准煤以上。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每年1月由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七)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年底前,省辖市城市的各类燃煤锅炉要通过改变燃料结构实现达标排放,具备热电联供机集中供热条件的市、县要全部淘汰10吨燉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按期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65%以上。
(九)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在中原城市群城市率先开辟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或优先行驶通道。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纤维乙醇、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十)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2007年年底前全部建成我省列入《2005—2007淮河流域重点工业废水治理工程规划》的98个重点治理项目,形成年削减COD4.69万吨的能力;按照《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完成对卫河、惠济河、贾鲁河等3条河流,133个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泥、铁合金、刚玉、耐火材料等4个行业及登封市大冶镇等22个重点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2010年年底前,完成我省列入《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近期实施的项目。编制完成全省生态功能区和省辖海河、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和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7万吨燉日、再生水利用能力103万吨燉日,2010年形成年削减COD50万吨的能力。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负荷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省、省辖市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全省新增垃圾处理场106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2万吨燉日,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二)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省农业厅、畜牧局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畜禽养殖、加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全省农村沼气用户达到400万户以上。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燉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尽快把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低至标杆电价;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给予脱硫加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高出标杆上网电价部分,在销售电量中均摊,禁止收取上网管理费;加大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分年度提出实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十四)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五)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十六)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抓紧制定我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积极研究制定废旧电子产品处理、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等实施办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修订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组织制定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及节水、节材、废弃物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标准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逐步建立覆盖各领域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十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省环保局要会同省监察厅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2007年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省辖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机构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省辖市和重点企业;各省辖市政府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重点企业。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和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二十一)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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