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排污单位:
为加大水污染控制工作力度,确保国务院确定的我市丹江口水库陶岔国控断面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和省政府确定的唐河梅湾、白河新甸铺两省控出境水断面COD和NH3-N浓度控制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市出境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出境水责任目标的标准和管理
(一)各县市出境水责任目标断面设置及水质目标
各县市出境水责任目标断面设置及水质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出境水质目标值执行。
(二)水质监测及质量控制
各县市出境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统一由南阳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监测频次为每月2次。为保证监测结果客观公正,除采取正常质量控制措施外,取样时对每断面取三个平行样,保留两份水样备第三方核对。
(三)监测结果通报
由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各县市当月及累计、连续达标情况进行通报,结果作为年终综合考评的依据。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加强污染源管理
全市所有涉水工业、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和第三产业污染源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并满足纳污河流水功能区划和水质目标管理的要求,否则,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治理;经停产治理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则依法予以关闭。
(二)加强对项目试生产前环保设施的核查
全市所有新投产项目和停产(限期)治理项目在开始试生产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生产前环保设施要严格核查,严禁新投产项目和停产(限期)治理项目“带病投产”。
(三)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
开展全市涉水污染源排污口“阳光工程”专项整治行动,所有涉水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依照“变暗为明,变内为外,阳光运行”的原则,禁止私设暗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各排污单位标准化排污口统一设置在厂界外排入纳污水体(河流、市政管网)之前,并设立永久性公示标牌。各排污口必须明确专门的环境监管人员。私设暗道排污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其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并追缴排污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实现自动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和省、市监控平台联网,否则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四)加强和规范对排污费的征收稽查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和加强对排污费的征收和稽查。对违法排污企业,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的同时,环境监察机构要根据其实际排污量征收排污费,实现排污费征收动态管理,确实发挥经济杠杆对环境监管的综合支撑作用。
(五)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绿色信贷和企业上市中的环境监管作用
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及不能满足纳污河流规划功能要求的各类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企业上市核查中的环境监管作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有关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出示相关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信息,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权力和职能,体现环保意义上的市场公平和正义。
三、全面推行出境水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对出境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县市,市环保部门将给予“黄牌警告”;对出境水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四个月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市环保部门将对相应县市新增废水排放量的项目实施“区域限批”,直至出境水达到目标要求。
(二)对完不成出境水责任目标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县市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对该县市新增工业用地的审批和核准;对直接责任人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三)市政府将把出境水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实施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
N001-2008-002288 | 文 号宛政办〔2008〕8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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