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的
通知

宛政〔2008〕7号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阳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南阳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南阳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和南阳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南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区城镇退役士兵,指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三区”)辖区内符合政府安置就业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以下统称城镇退役士兵)。
第三条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领导下进行,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统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日常工作;发展改革、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公安、工商、税务、统计、卫生、教育、征兵、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安置部门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具有安置资格:
(一)服现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及服现役期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入伍前系“三区”辖区内的非农业户口且在户口所在地入伍的(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须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
(二)转业士官经省级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入伍前系“三区”辖区户口或入伍前非“三区”辖区户口但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常住户口在“三区”辖区的;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异地安置的;
(四)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入伍前系“三区”农业户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服役期间全家被公安机关批准农转非且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5-8级伤残的。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应予安置就业的。
第五条 安置部门职责
(一)市安置部门主要负责:
1、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资格审查及落户事宜;
2、协助市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市和区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
3、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安置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属驻宛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4、指导协调市区的退伍安置工作;
5、会同市财政部门收缴、管理市本级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6、组织市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
7、会同市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督促检查市区退伍安置政策落实情况;
8、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安置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区安置部门主要负责:
1、组织辖区内应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培训;
2、发放辖区内应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
3、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内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
4、协助区人事、编制部门办理区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
5、按政府批准计划分配派遣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6、宣传动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7、会同区财政部门收缴、管理区政府计划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8、会同区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督促检查辖区内退伍安置政策落实情况;
9、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安置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安置原则及安置范围
(一)安置原则
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和“谁批准入伍谁负责安置”的原则,以《应征入伍批准书》批准入伍的兵役机关和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为依据,界定宛城、卧龙两区应安置对象;高新区以户籍所在地和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为依据确认应安置对象。
(二)安置范围
“三区”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何地、何部门,都必须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接收并妥善安置当地人民政府计划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高新区辖区内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由卧龙区政府委托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凡省未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管理及所属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纳入宛城、卧龙两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分配计划。
第七条 年度安置计划的编制及执行
(一)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由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转发,并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安置任务;市区以外省未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宛企事业单位,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二)市直及“三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年度安置计划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由市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会同市安置部门和区人事、编制、安置部门,编制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市安置、监察部门组织市区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实施公开考试录用。
(三)凡未被市、区两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宛城、卧龙两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分配安置。
(四)“三区”年度向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配安置计划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政府根据“三区”年度应安置任务和接收安置能力,综合平衡后,批复两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实施。
第八条 “三区”辖区内当年应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相应的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统一执行市政府制定的标准,首先从收缴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安置部门的测算将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的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三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市直及中央、省属驻“三区”单位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应安置数量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接收单位每少接收一名政府计划分配的安置任务,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收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严格按下达退伍安置计划的级次实施:市安置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范围内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区安置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达安置计划范围内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既不接收当地人民政府计划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又不履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义务的单位,安置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负责会同安置、财政、监察等部门督促检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受理有关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安置、财政等部门根据《兵役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安置政策规定,依法督促检查落实企业接收政府分配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受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接收政府分配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聘用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支持退役士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市、区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受理城镇退役士兵人(信)访案件。
第十七条 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时间为当年的九月三十日前。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实施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17 宛政〔2008〕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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