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
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宛政〔2007〕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市、县资金分担比例。 根据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部分由市、县(市、区)按3:7比例分担。
二、建立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制。 为了加强对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在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南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全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资助政策和措施,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三、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规定的分担比例,积极筹措本级配套资金,成立相应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切实做好本县市区的学生资助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
实 施 意 见
(豫政〔2007〕57号 二○○七年八月九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及绿色通道等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助学金,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等问题。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落实各方责任。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完善制度,简化优化操作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指导学校按照规定条件认真做好评审、管理等工作。
中央、省、省辖市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和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的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按3∶7比例分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确定。根据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按3∶7比例分担,省辖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合作,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河南模式”的相关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推动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持续健康开展。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健全完善助学筹资渠道。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校内无息借款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落实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五)进一步开通“绿色通道”,继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各普通高等学校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减”的办法予以资助,确保不使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报到入学。学校继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基本生活需要。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政府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订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到位。省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并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各地落实应当负担的资金。各省辖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足额、按时拨付所分担的资金,确保本地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规范收费管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实行严格的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受助条件、程序和权利,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主题词: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体系 通知
N001-2008-002223 | 文 号宛政〔2007〕10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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