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规定和处置非法集资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规定》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阳市处置非法集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参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南阳银监分局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测预警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教育群众认清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增强社会公众抵御非法集资的能力。
第三章 调查认定
第八条 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由案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银监、公安、工商、行业主管等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直接做出案件性质认定。
第九条 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者登记地在涉案地区的,由登记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者登记地不在涉案地区的或者没有进行登记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牵头调查认定。对事实清楚,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牵头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联席会议认定。
第十条 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银监、公安、工商、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
第十一条 非法集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章 处置善后
第十二条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进行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单位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非法集资案件的单位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由牵头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政府,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银监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参与非法集资而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没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集资,或者有批准权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银监、公安、工商和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非法集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南阳银监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工商局、林业局、法制办,以及邀请市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主管秘书长和银监分局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姚国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 刚 南阳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沈 鸿 南阳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王同杰 南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梅晓林 南阳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金才 南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吕国范 南阳市监察局副局长
卢明韬 南阳市财政局副局长
宋富志 南阳市建委纪检组长
葛荣黎 南阳市农业局副局长
田 峰 南阳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 晓 人行南阳中支副行长
陈桂芳 南阳市工商局副局长
邹平洲 南阳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张宏伟 南阳市法制办副主任
卢光明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尤德炳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主题词:处置 非法集资 通知
N001-2008-002227 | 文 号宛政〔2007〕96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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