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标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结果。包括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抗震设计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抗震设防工作贯彻于各类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工作。

第五条 凡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填写抗震设防要求登记表,由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进行分类。对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对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或当地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审批的必备条件,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管理程序。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水利、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的项目,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的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应予配合、协助,保障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之内的所有建设工程(见附表)。

(三)地震资料研究详细程度较差或第四纪活动断层通过地区的建设工程(见附表)。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本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接受管理和监督。对拒不接受管理和监督,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弄虚作假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的,当地地震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所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复核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安监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或停工建议。该类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抗震设防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城市主要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生命线工程,做好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城乡土地利用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与抗震减灾规划相互协调。编制城乡土地规划和建设规划时应有地震部门参与,要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要按规定设置避震疏散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引导和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村镇的机关、企业、学校、商场、卫生院等公共建筑,新农村建设、灾区倒房重建、移民搬迁等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工作。

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的抗震设防管理,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居民住宅建筑抗震构造详图,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其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必要的抗震施工技术培训。乡镇规划建设所应加强对农民自建住宅抗震设防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不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设计单位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不按抗震设计进行抗震施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超越许可证书规定范围,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审批部门,为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审批手续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

<0.05g与0.05g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

内乡县城、南召县城、方城县城

<0.05g与0.05g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

南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河南石油勘探局、柳泉铺、遮山、彭营、王村、潦河、陆营、英庄、新店、七里园、茶庵、汉冢、溧河、黄台岗、瓦店、官庄

第四纪活动断裂经过的县区、乡镇及单位

瓦穴子--鸭河口--明港断裂带

乔端、马市坪、白土岗、南召城郊、太山庙、袁店、方城县城、二朗庙

朱阳关--夏馆--大河断裂带

桑坪、石界河、米坪、军马河、双龙、板场、夏馆、七里坪、马山口、四山、高丘、石佛寺、镇平县城、彭营、潦河、溧河、汉冢、桐寨铺、唐河县城、埠江、平氏、桐柏县城、月河

镇平--龟山--梅山断裂带

重阳、刁河、五里桥、西峡县城、丹水、赵店、湍东、灌张、镇平县城

木家垭--内乡--桐柏断裂

西簧、毛堂、淅川县城、大桥、贾宋、张村、穰东、瓦店、官庄、河南石油勘探局、张店、祁仪

地质资料较少,需开展详细研究的县市

社旗县、新野县、邓州市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建设工程 抗震 要求 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14 11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8-002282 宛政办〔2008〕9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11-2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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