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民群众城镇绿化意识的提高,各级各部门对城镇绿化也越来越重视,绿化投资逐年增加,绿化效果成效明显。目前,南阳中心城区已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大部分县市已分别创建了省级、市级园林县城。唯独乡(镇)一级还没有创建园林乡(镇)的抓手和载体。为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和延伸园林城镇创建工作,使乡(镇)绿化与县城绿化、中心城区绿化同步推进,促进全市城镇绿化事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和省建设厅文件精神,特制定《南阳市园林乡(镇)申报和评选办法》、《南阳市园林乡(镇)评选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南阳市园林乡(镇)评选办法
为认真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乡(镇)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全市各县市区所设的乡(镇)均可申报市级园林乡、镇。
二、申报条件
(一)制定了创建南阳市园林乡(镇)实施方案,实施时间二年以上,乡(镇)园林绿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对照《南阳市园林乡(镇)标准》组织自检,达到了《南阳市园林乡(镇)标准》的各项主要指标;
(三)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市级园林乡(镇)每年评选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荐南阳市园林乡(镇)的请示。
(二)乡(镇)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南阳市园林乡(镇)的请示。
(三)申报乡(镇)的园林乡(镇)创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园林乡(镇)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文字、图片资料);
2.乡(镇)概况、基础设施情况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乡(镇)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4.乡(镇)绿化情况的说明(公园、游园、绿地建设,大环境绿化建设,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5.乡(镇)绿化管理情况的说明(法制建设、养护管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6.创建园林单位开展情况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开展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的乡(镇),在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南阳市园林乡(镇)标准》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各项考核内容和指标符合标准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推荐请示。
(二)市建设委员会收到市政府批转的申请后,对申报乡(镇)进行资料评定,评定合格后,进入评选验收程序。
六、评选验收程序
(一)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评定合格的乡(镇),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并向申报乡(镇)反馈指导意见。
(二)在申报当年的九至十一月份,市建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核验收。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南阳市园林乡(镇)评审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乡(镇)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最后评定意见。
(四)对评定合格的乡(镇),由市政府授予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并授牌表彰。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南阳市园林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复查工作两年进行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一年整改,一年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南阳市园林乡(镇)称号。
八、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9年2月11日起施行
南阳市园林乡(镇)评选标准
1.规范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优良,二年内无违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和生态的严重事件。
2.乡(镇)建立健全了园林绿化行政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3.近二年乡(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4.完成了乡(镇)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乡(镇)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建立实施乡(镇)绿线管理制度。制定了完整的乡(镇)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乡(镇)发展与布局结构合理,形成了与区域生态系统相协调的乡(镇)发展形态和乡(镇)村一体化的乡(镇)发展体系。
5.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均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以上,绿地率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
6.结合乡(镇)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因地制宜,重视乡土植物应用,认真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7.注重乡(镇)风貌的保护,突出文化和民族特色,文物古迹及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乡(镇)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具有独特的乡(镇)人文、自然景观。
8.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古树名木有标牌,建立保护档案,保护责任落实、措施得力。
9.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60%以上,乡(镇)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用地面积的20%。
10.主次干道绿化管理到位,行道树规格一致,树池整齐划一,树种选择合理。
11.有一座面积大于4公顷以上的公园,公园绿地率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12.广场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5%以上,建筑小品、雕塑突出乡(镇)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充分展示历史文化风貌。
13.重视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美化,其中获得县级以上园林单位占全乡(镇)单位总数35%以上;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
14.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不低于80%,尽责率在80%以上。
15.乡(镇)生态环境良好,自然地貌、植被、水系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宜林荒山、荒地(荒沙、荒滩)绿化率达80%以上,宜林坑、塘、沟、河、渠、路绿化率100%,围村林、农田林网与乡(镇)区域协调发展,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形成了完整的绿地系统和乡(镇)村一体的优良生态环境。
16.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效果明显,道路上无垃圾、无秸秆、无路障,车辆进场,商贸进店,农贸进市。建有相应的垃圾中转站,有专门人员清运垃圾,道路保洁率达到85%以上,建筑工地围合施工,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污水纳入市政管道排放,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25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17.人均拥有道路面积6平方米以上,集中供水普及率8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沼气或燃气普及率达70%以上;乡(镇)照明科学合理,道路亮灯率90%以上,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
主题词:
N001-2009-000590 | 文 号宛政办〔2009〕2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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