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加强土地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明确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有效遏制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闸门,严格土地执法,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调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一些地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恶性蔓延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这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资源节约意识不强、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仍存在偏差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土地管理和制止违法违规用地的协同联动机制。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清醒认识到在土地管理中各自应该承担的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多部门互相配合,全社会参与,形成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用地高发势头。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不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而且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度;城乡规划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并主动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相一致,在城乡建设规划圈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并加强规划实施的全程监管;劳动社保及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确保及时化解征地矛盾;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联席会议审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年本地经济发展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并结合年度上级下达本级的用地计划指标,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研究确定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

项目用地计划审定程序和要求。首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年度新上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本地投资强度要求等进行把关,提出“一篮子”用地清单及初步意见,分别交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审核;市规划局根据发改委的意见,结合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对市规划区的项目逐个审查,提出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发改委、规划部门的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进行审查后,结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行业用地标准,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对项目逐一进行审查,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计划方案,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建设项目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坚决不用好地;要突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凡是对当地经济起支撑作用,对产业升级起带头作用的重点项目要坚决予以保留。对那些投资强度小,重复建设,污染较严重,尤其是国家限止类、禁止类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准入关;对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各类许可手续,以确保项目质量和用地效益。

四、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等,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准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批少用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对供而不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各级要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共享以及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应在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同级政府的各有关部门。各级监察部门加强对贯彻实施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核准事项和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 共同责任制度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56 宛政〔2009〕1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3-1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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