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2006年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对象不断增加,补助标准不断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同时,也存在保障覆盖面较小、补助水平偏低、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在一些地方,由于基层力量不足、工作手段落后、农民收入难核定以及农村宗族势力干扰等原因,出现了应保未保、应退未退、骗保、冒领等现象,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09〕61号)精神,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惠民政策,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全面复核农村低保对象

在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和扩面认定过程中,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跟踪消费、综合评估等方式,通过“看、问、查、核”的办法,弄清其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要坚决予以清退。

确定农村低保对象,要严格遵守申请、审核、审批的工作程序。坚持村民自愿申请和村“两委”推荐相结合,经村“两委”会议、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评议出拟保对象名单,在村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将拟保对象名单和评议原始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核查其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拟保对象分类是否合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所有申报对象入户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入户抽查率要不低于40%,并将审核和审批结果分别在其所在地村务公开栏以户为单位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对象要重新审核和审批,确保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二、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

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和居民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月底前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09年,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不得低于50元。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应保范围,既要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又不能超越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要把所有残疾人、重病人、艾滋病患者、子女无能力赡养的老年人、孤儿等经济困难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按省民政厅要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面原则上占当地农业人口总数的4.5%左右,5月底前完成提标、复核、分类、扩面等工作任务,新增人员从7月份开始救助。

三、科学合理区分对象,建立健全分类施保制度

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贫困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按照家庭成员的病、伤、残程度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各类补助金额。原则上将农村低保对象分为三类:一类对象为长期重点保障户,包括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二类对象为长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以及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类对象为短期保障户,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或抚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四、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对现有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实行分类施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是今年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抽调相关部门骨干力量包乡包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要对各步骤和环节进行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制观念、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做到正确理解、准确掌握、规范执行法规政策。要加强对农村低保重新审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确保农村低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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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569 宛政办〔2009〕3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4-29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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