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又好又快发展,着力培育科学发展的载体,加快形成跨越式发展新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产业集聚区是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节约集约发展的基础工程,是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的载体。依托产业集聚区,构建“三大体系”是我市实现工业强市、促进次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支撑点,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产业集聚的发展,能够有效破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创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创造和扩大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有利于培育区域经济增长极,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支撑;有利于以产带城,加快城镇化进程,构建现代城镇体系;有利于促进产业集聚,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创造条件;有利于发挥规模效应,实现污染集中治理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条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优化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更加突出城市与产业融合发展,更加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更加突出循环经济和节约集约发展,培育一批规模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明晰、集聚效应明显、辐射带动有力的产业集聚区,使之成为先进产业集中区、改革创新试验区、现代化城市功能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区,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支撑。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原则。强化规划的引导作用,高水平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其他重大规划的衔接,实现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融合发展原则。优化产业集聚区功能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产业配套体系和现代服务体系,促进二三产业协调、互动发展,提高产业支撑和人口集聚能力。

———创新发展原则。推进产业集聚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综合改革配套措施,增强发展活力。

———开放带动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对内协作,创新招商方式,推进战略合作,使之成为对外开放的主平台和承接高水平产业转移的主导区。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聚集增长与布局调整两手抓,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环境容量、资金、劳动力等要素资源,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增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动态管理原则。建立以发展水平、发展质量和发展条件为主要内容的省、市、县三级产业集聚区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年度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排队,实行奖优汰劣机制。

(四)总体目标

产业集聚区是指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现代服务业园区、科技创新园区、加工贸易园区、高效农业园区等在内的各类开发区和园区。根据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为集中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全市重点规划建设20个左右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目标是:到2013年,力争培育营业收入30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聚区2—3个,100亿元以上的8-10个;到2020年,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市内各区域的经济增长极,形成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现代产业集聚、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的主体区域,成为城市功能完善、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宜居宜业新城区,成为带动全市基本实现工业化和跨越式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加强规划引导

(五)科学编制规划。为促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各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构建“三大体系”的功能要求,编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相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作为重点开发区域,产业集聚区规划应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在空间上与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粮食主产区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重叠。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住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城市现有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对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现状、资源能源条件、产业基础,以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功能区块、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生态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科学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抓紧完成产业总体发展规划、产业集聚区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六)加强规划管理。各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均须报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产业集聚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七)明确功能定位。按照产城融合发展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人口集聚和资源环境等要素,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功能定位。强化位于中心城市和县城的产业集聚区的城市功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特色主导产业,以产业集聚带动人口集聚,建设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功能区。

(八)优化空间布局。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鼓励中心城市在主导发展方向上,打破行政界限,对相邻产业集聚区进行统一规划建设,为城市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和产业支撑。支持县城在城市边缘布局产业集聚区,并通过与现有城区基础设施的相互衔接,促进产业、人口聚集,推进县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要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实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合理确定市、县级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防止无序开发,盲目建设。市、县级产业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地通过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整治,迁村并点等途径解决。

三、强化产业支撑

(九)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做强做大现代装备、碱硝化工、能源、食品和纺织服装等工业主导产业,改造提升冶金建材、医药等优势传统产业,加快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集中力量发展光电、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坚持制造业和服务业互动发展,支持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

(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均要在产业集聚区布局,加速产业集聚和企业集聚。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外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不再配置土地指标。

(十一)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品牌建设,高水平策划招商概念,实行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加大项目推介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质量和水平。创新招商方式,支持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鼓励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产业集聚区进行连片综合开发,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运用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二)提高项目入驻门槛。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规划,运用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格入园企业的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引进。完善入园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将入园企业的管理、效能与兑现优惠政策挂钩。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建设,加快淘汰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促进集聚区产业结构优化。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

四、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加快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集聚区内建立研发中心。引导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十四)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发挥财税等政策杠杆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产业集聚区加大科技投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投入体系。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产业集聚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和培训基地。在研发经费、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

(十五)积极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加大产业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突出解决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产业升级和产业链条延伸。鼓励引导企业与大公司、大集团建立技术战略联盟,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实施一批产业技术引进消化再创新项目。鼓励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自主创新,努力培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增强产品核心竞争力。对产业集聚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五、努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以节约集约和调整挖潜为重点,严格产业集聚区土地使用管理,防止圈占土地。提高入驻项目的单位土地投入产出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明确绿地率、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建设紧凑型产业集聚区。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严格国家、省、市确定的建设项目入驻多层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或审批手续。

(十七)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用地需求,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将产业集聚区发展区全部调整为建设用地,控制区内基本农田全部调出,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指标保障;市级重点项目由市在省切块安排的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他项目用地通过挖潜解决。

(十八)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腾笼换鸟”,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以上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收回。鼓励采取回购等方式盘活长期效益低下的企业占地。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可上报省土地主管部门,通过异地代补等方式解决。

(十九)严格环境保护。各县市区在完成总量减排目标和确保环境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环境保护规划,区域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切实按照“三同时”原则,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清洁生产。进入远离城区产业集聚区的三类工业项目,必须采取生态隔离措施。加大既有项目的环保治理力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污染物排入产业集聚区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的,可依法简化评价内容和审批程序。

(二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等,降低资源消耗量,实施中水回用,推行绿色制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优化集聚区内物流和能流,推动企业有效进行副产品和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达到资源利用最大化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建设生态型园区。

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二十一)理顺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政府是产业集聚区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规划实施、政策落实和要素保障。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创新管理体制,优化职能配置。我市产业集聚区分为省、市两级。产业集聚区发展到一定规模,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确定为市级产业集聚区。市级产业集聚区发展迅速,产业规模符合省级产业集聚区标准,可推荐为省级产业集聚区。

(二十二)优化管理方式。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站式办理、全过程服务”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特别是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用工、信息、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二十三)创新开发机制。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集聚区。

(二十四)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产业集聚区内的医疗、就业、养老保险等所有服务性事项都要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构,负责集聚区的建设和服务。积极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七、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五)强化服务职能。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探索尝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按标准收取,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十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和产业结构升级项目建设。各县市区可根据产业集聚区建设情况和财力状况,相应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积极争取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企业自主创新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八、切实加强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产业集聚区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发展的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实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八)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产业集聚区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并根据发展实际,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各级产业集聚区,均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分批次公布。省、市每年要对发展速度快、质量高、节约集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在增量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产业集聚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二十九)强化目标考核。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分级管理。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考核体系,从经济实力、产业结构、人才状况、科技创新、开放水平、集约程度、环境保护、社会贡献和管理效能等方面综合评价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的考核情况,与领导班子待遇挂钩,与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使用挂钩。

 

 

二○○九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科学发展 指导 的通知 2014 11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28 宛政〔2009〕5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7-21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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