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精神,规范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和保费补贴行为,促进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农业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投保自愿的原则,以维护农民利益为核心,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撑保护体系为目标,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充分发挥政策促进作用。发改、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审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与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

(二)市场运作。以承保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有效调动其积极性;遵循市场规则,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保险技术,转移、化解农业风险;重视控制经营风险,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保障稳健经营。

(三)统筹兼顾。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注重实践经验,在探索中不断总结完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四)投保自愿。不断培养农户保险意识,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使农民了解掌握农业保险险种、保费金额、保障程度和保险责任等内容,自愿投保,严禁误导农户投保。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农户参保。

三、具体内容

(一)保险险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全市参保农业保险品种有:种植业,包括玉米、棉花、烟叶等;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等。随着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农业保险的品种相应增加。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参保对象。原则上以农户为基本投保单位,现阶段也可以村为单位进行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四)保费补贴。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以及农户承担保费比例按照相关保费补贴政策执行。严禁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条款费率。

(五)承保方式。政府给予投保农户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明列,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六)资金管理。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各级保监机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承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应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灾后理赔。要注重时效性和有效性,严禁以各种理由少赔、惜赔或拖延不赔。在理赔中,要建立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支付给受灾农户。同时要保证理赔资料的有效完整,严禁以各种理由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相关险种的具体理赔实施细则由市直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共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对转移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承保机构要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发改、财政、农业、畜牧、审计、烟草、水利、气象、烟办和承保机构参加的南阳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勘定损专家鉴定小组,负责会同承保机构对受灾标的进行定损。乡镇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主管农业保险工作,负责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查勘、定损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农业、畜牧、烟草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面积、数量核实和核灾定损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补贴资金、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承保机构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承担配合定损、保费收缴和理赔等职责;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规范保险行为,提高承保质量。承保机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农户参保,坚决杜绝欺瞒、误导或强制农户投保现象发生。要加强对保险标的检验核查,凡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先足额收取农户承担保费,再出具保险单证。出具的保险单证应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保险标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等信息。采取集体签单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上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农户发放相关单证。不同的承保机构承保相同的险种,必须实行由保监机构审批或备案的统一的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不得随意变更。一旦出险,承保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共同定损,签字生效。

(三)严格理赔程序,维护农户利益。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要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要在营业场所公开理赔程序、标准和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告知投保农户。要公开理赔结果,制作“农业保险赔款明细表”,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承保机构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投保人。

(四)加强保费管理,提高保险质量。承保机构应于每年元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保费补贴匹配申请。投保人负担保费未足额收取的,不得作为申请保费补贴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承保机构签单数量和投保人负担保费足额收取为标准,核定本地承保机构各险种承保数量和应匹配保费补贴数额,并据此编报农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决算报表,在每年2月底前,向承保机构支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每年初,承保机构要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年度保险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呈送负责性的年度农业保险情况报告。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业保险 管理工作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26 宛政〔2009〕5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8-19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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