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民函[2002]52号)以及省政府、省民政厅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保证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周密安排,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要严格按照条件,实事求是地做好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凡同时具备下述三项条件的伤残军人,经批准可改领失业伤残军人伤残抚恤金。即:1、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2、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3、未再就业。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上述条件,积极支持民政部门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严密组织,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要积极搞好宣传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失业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情况逐人逐户摸清摸透,建档立卡,对符合改领抚恤金条件的,要尽快按程序报批;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疏导思想障碍,化解矛盾,确保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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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89 宛政办〔2002〕6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2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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