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计价格  [2002]515号)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我市城市供水现状及价格水平

我市中心城区现有日供水能力31万立方米。市自来水公司现有四个制水厂、一个水源厂,职工近2000人,城市供水管网长度298千米(DN75mm以上),管网覆盖率达95%。目前,我市自来水基本售价为0.9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1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2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2.0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6元/立方米。2000年、2001年、2002年售水量分别为3572万立方米、2988万立方米、2856万立方米,实现销售收入3121万元、3231万元、3168万元。

南阳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已于2001年12月建成投产,日处理城市生活污水10万吨,我市污水处理费于1999年9月开征,原定收费标准为0.30元/立方米。我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平均为每立方米O.12元。按照省政府豫政[200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精神,从2003年10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标准,新的标准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O.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调整到O.8元/立方米,其它用水调整到O.7元/立方米。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水价形成缺乏市场机制。供水管理体制不合理,供水企业政企不分,经营粗放,人员过多,集中供水能力超前,供水企业债务加重,企业成本约束机制不完善,政府定价的依据是个别成本,水价调整基本上是以弥补企业亏损为目的,因此,水价不断调整,成本不断上升,甚至水价调整幅度赶不上供水企业成本上升幅度。二是水价对促进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合理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在城市供水价格中,主要考虑了供水运营成本补偿,对供水建设(含引水工程、配水管网和水厂建设)补偿不足、供水企业贷款包袱沉重、很难实现经营的良性循环。由于水价偏低,用户没有真正体验到水资源的紧缺,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并存。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偏低,与自来水比价不合理,受利益驱动,自备井乱开滥采现象严重,制约了城市供水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污水处理费不能足额征收,直接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价格对合理配置水资源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三是水价计价方式不科学,阶梯式水价必须尽快实施并逐步实行抄表到户。四是水价改革的措施还不够配套和完善等等。

二、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水价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科学的水价计价方式;建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回用水和地下水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企业的改革。

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利用效率,坚持开源节流与防治水污染结合起来,坚持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改革形成机制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本作用。

三、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具体方案

(一)城市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定期调整自来水价格。我市水价调整实行“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方法,规划期为6年。计划2005年初,调整水价,后每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30%。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使我市城市供水价格保持合理的水平。规划期后,供水企业基本还清贷款,步入良性循环阶段。

改革城市供水计价方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暂定基本水量为每户每月12立方米,月用水量在12立方米以内执行1·30元/立方米的基本水价,月用水量在13—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以内执行第二级水价,超过基本水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即1.95元/立方米;月用水量超过20立方米,执行第三级水价,超量部分按基本水价的2倍收取水费,即2·60元/立方米。用水基数和阶梯比例的供水状况可适时适当调整。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实行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拓展水价上调空间、增加企业、居民的节水意识。

实行抄表到户计量办法

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计价办法的要求,凡具  备一户一表计量条件的,均应进户抄表,按居民实际用水量实  际阶梯式水价。对现有住宅的一户一表改造,要坚持用户自愿  的原则,分步实施,对费用采用用户和供水企业合理分摊的原则解决,具体改造费用标准和分摊比例由市物价局预算成本后从严核定。按照国家规定,对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所增加的维护和运行费用,允许计入价格成本。

(二)城市地下水资源费调整方案

按照“合理开发利用过境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强化节水意识,努力保护水资源”的原则,调整地下水资源费;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O.12元调整到工业用水O.40元,居民生活用水调整到每立方米O.50元,特种行业O.7元。逐步使自备井取水成本接近于自来水供水价格,使地下水与‘自来水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为限制地下水开采和利用,对使用自备井取水的用户超计划用水部分,接省政府59号令规定,征收加价水资源费。

(三)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以鼓励、吸引各类所有制经济参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从而保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四、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配套措施

1、水价改革要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结合。

我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应与供水企业、污水处理企业的内部改革同步进行。通过水价改革,促使供水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企业科学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降低生产成本、尽快摆脱困境,步入良性发展阶段。

2、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制止城市自备井乱开滥采。

对我市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除特殊情况外,要逐步淘汰封井,慎重审批新上自备井,扩大自来水供水量,降低供水成本。

3、对低收入家庭实行水价减免政策。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水价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凭市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凭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每季度可免费享受5立方米自来水。

4、对我市新建楼房,要按照市政府要求,由项目审批机关把关,从项目立项、设计、申报开始,一律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

5、从2003年10月1日起,凡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一律计量计价,其价格按行政事业性用水标准执行。

主题词: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82 宛政办〔2003〕9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