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科技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民政厅豫科 [2005]123 号文件《关于印发 < 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科技局、民政局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设立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科技局负责登记审查,并到市民政局登记。

二、申请设立县(市、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登记审查,并到县(市、区)民政局登记。将审批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报市科技、民政部门备案。

三、申请设立医药、卫生等特殊领域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行业管理监督。

四、设立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下的,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从业人员在 10 人以上的,其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2、从业人员中应当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拥有国家专利。

设立市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的其它条件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设立县(市、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县(市、区)科技局参照省、市级设立条件制订实施细则。

六、 20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设立的市、县(市、区)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登记手续不齐的,按规定补办。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00 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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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40-2009-000106 宛科[2006]13号
科学技术局 2009-12-3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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