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有关部门支持服务邓州市发展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有关部门支持服务邓州市发展措施
一、市政府办公室
(一)目标管理工作。全力配合省政府做好邓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评工作;切实做好邓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报、考核的对接、协调、服务工作;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目标监控部门加强对邓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指导、监控、服务;做好南阳市对邓州市目标考评工作,客观准确反映邓州市经济社会实际发展情况,确保邓州市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力争该市在全省目标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
(二)督办查办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涉及邓州市的督办查办事项,直接交邓州市政府办理。从2012年度开始,将所涉及的全国及省“两会”的建议提案直接交邓州市政府办理。
(三)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帮助邓州市政府办公室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的沟通联系,引导其加大信息报送数量,提高信息质量,使信息工作平衡有序过渡。
(四)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做好邓州市的省政府专网及门户网站建议,确保畅通,做好邓州市与省、市政府的网上公文交换、政务信息报送和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做好邓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值班通联工作。在省政府公文发送系统覆盖县市区前,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继续由市政府转发。按照省政府要求转发省政府会议电报。依据邓州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发送市政府文件电报。
(六)《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赠阅和管理工作。《南阳市人民政府公报》免费赠送邓州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邓州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驻邓州市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同时,调整赠阅结构,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赠阅数量。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项目管理。邓州市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能由省辖市行使的权限外,原则上由邓州市自行审核审批或由其直接报省审核审批。
(二)资金申报。国家、省安排补助资金的地方项目,由邓州市直接审查上报。
(三)认证管理。国家、省安排由省辖市审查申报的相关认定事宜,由邓州市直接认定或审查申报。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督促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
(二)协调市直各部门拟定支持服务邓州市发展措施,加大对邓州市的扶持服务力度。
四、市教育局
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教育厅的沟通和衔接,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五、市科学技术局
协助邓州市加强与省科学技术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工作。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积极帮助邓州市加强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七、市民族宗教局
积极配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政府宗教事务局)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移交工作,实现业务工作顺利对接。
八、市公安局
(一)按照省直管县试点工作要求,帮助做好各警种和各部门对口业务培训和下放管理权限的对接工作。
(二)支持邓州市公安局警务机制改革,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九、市民政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民政厅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和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十、市司法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司法厅沟通和衔接,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和相关业务对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积极协助邓州市加强与省财政厅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和相关业务对接工作。
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积极协助邓州市加强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工作。
(二)积极协助邓州市争取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市。
(三)支持邓州市建设1个县级、4个乡镇级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非税收入,原南阳市分成部分全部由邓州市享有;原由邓州市上缴南阳市部分不再上缴,全部留在邓州市。
(二)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各项改革中,协助邓州市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市场化交易平台等试点工作。
(三)指导帮助邓州市加快政务系统基础网络和系统建设,提升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市环境保护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环境保护厅的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和管理档案、技术资料的移交工作。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以提高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协助指导邓州市加快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搞好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和城镇供气、供热设施建设,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辐射延伸。
(二)协助指导邓州市保障性住房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加快旧城改造工作。鼓励房地产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协助指导邓州市统筹推进中心镇、中心村(社区)建设,实施“百镇千村”示范工程;促进城区和中心镇率先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文明、环境优美的宜居城镇,吸引城乡居民、外地客商投资旅游的魅力名镇。
十六、市交通运输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交通运输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水利厅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和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十八、市农业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农业厅的协调,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移交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九、市林业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林业厅的协调和沟通,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市商务局
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商务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交接和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二十一、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
不再受理邓州市原来需要审核、审批的项目,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等相关数据资料移交邓州市,并做好相关业务对接工作。
二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沟通和协调,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及业务的衔接工作。
二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帮助做好与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衔接,做好下放管理权限和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二十四、市审计局
(一)调整培训计划,不再安排邓州市审计局参加市审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调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不再安排邓州市审计局年度审计任务,不再进行目标考核。
二十五、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一)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协调和沟通,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工作。
(二)指导因公出国(境)组团各种手续、建立国际友好城市各项关系申请和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初审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
二十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支持帮助邓州市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统计分析系统,邓州市国有资产不再纳入统计分析范围;支持帮助邓州市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程序,健全登记台账,邓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不再纳入登记范围;邓州市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接受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对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出台的政策性措施,邓州市直接享有。
二十七、市体育局
(一)按照“省有重点、市有优势、县有特色、校有传统”的指导原则和“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的方针,指导帮助邓州市建立少年儿童体校、体育传统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特色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后备人才培养机构。
(二)指导帮助邓州市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八、市统计局
(一)按照省直管县工作模式,及时调整统计调查、普查和专项调查等统计调查制度,适应省直管县需要。凡省统计局安排的对全市有代表性的抽样调查,要及时调整调查样本点,确保剔除邓州市样本点后,能够利用调查资料推算全市数据。由市统计局安排的统计调查,涉及邓州市时,仍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统计局的核算、基本单位、农业、工业、建筑业、贸易、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投资、能源、社科、文化产业、城镇住户和农村住户等专业不再对邓州市实施“下管一级”,不再对邓州市数据进行审核认定,需要邓州市数据时,直接利用省统计局相关专业审核认定后反馈的数据。
(三)认真执行省统计局下发省直管县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统计数据可信度评价方案,加强与邓州市的沟通协调,做好单位名录库、基期数据的交割,确保有关数据衔接配套。
(四)市统计局向市委、市政府报送GDP核算和有关专业数据及对外新闻发布,按含邓州市和不含邓州市两个口径列示全市总量,并单列邓州市数据。市统计局编辑印刷出版的《统计提要》、《统计年鉴》、《统计月报》等各类出版物全面改版,全市数据按含邓州市和不含邓州市两个口径列示,并单列邓州市数据。
(五)市直部门在提供《南阳市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相关报表时,要按含邓州市和不含邓州市两个口径列示全市总量及增速,满足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及其他统计工作需要,并对其提供的数据资料质量负责。
二十九、市旅游局
协助邓州市加强与省旅游局的联系和沟通,帮助邓州市建立和完善旅游教育培训体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工作。
三十、市粮食局
(一)加强对邓州市省、市两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指导,完善代储企业的代储条件,在审批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时,市粮食局不再审核,帮助邓州市直接上报省粮食局审核。指导邓州市粮食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提升粮食产业化专业化水平。
(二)围绕《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规划》,配合省粮食局帮助邓州市建设综合性粮食现代物流园区,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市粮食局不再对军粮供应资格把关审核,帮助邓州市直接上报省粮食局审核。
三十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协助邓州市政府法制机构与省政府法制办顺利对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二)邓州市规范性文件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市政府法制办不再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
三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交接和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十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沟通和协调,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对接和有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十四、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一)南阳市不再负责邓州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二)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科技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扶贫到户贴息,“雨露计划”培训等扶贫开发项目,由省扶贫办对邓州市直接下达指导性计划。邓州市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直接上报省扶贫办备案。
(三)农村经济、农村改革、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按省政府赋予邓州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三十五、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一)为邓州市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提供服务,积极推荐和服务域外股份制银行在邓州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市金融机构深入邓州市进行调研,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三十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对接和有关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三十七、市畜牧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畜牧局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和相关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三十八、市房产管理中心
积极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移交和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三十九、市城市管理局
邓州市相关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不再列入市审批范围,做好已审批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四十、市城乡规划局
(一)配合邓州市做好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对接工作。
(二)配合邓州市做好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做好邓州市各乡镇总体规划评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和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申报的交接工作。
四十一、市供销合作社
积极支持邓州市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
四十二、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积极配合邓州市加强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下放管理权限的衔接和业务指导服务工作。
主题词:支持 邓州市 发展 通知
N001-2012-001254 | 文 号宛政办〔2011〕126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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