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人事任免、奖惩事项的决策程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涉及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广泛影响力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和有关重要专项规划等;

(二)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市政府投资或担保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较大幅度的配套优惠政策;

(三)经济体制、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社会稳定、食品安全、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医疗卫生、居民住房、文化教育、安全生产、防灾救灾、三农工作等各项事业的重大事项;

(五)土地征收征用及拆迁补偿、居民安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等;

(六)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收费,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社会服务价格及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等;

(七)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设置与调整,行政区划的调整;

(八)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管理措施;

(九)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行政决策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做到决策内容依法有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决策违法承担责任。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系统全面地掌握实际情况,客观分析决策对各方面的影响,认真权衡利弊得失,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运用科学的决策方式,选择最佳的决策方案,使行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符合南阳的市情和实际。

(三)坚持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提高行政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坚持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过程和结果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效率原则。适应行政管理需要,提高行政决策效率,对拟定的决策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及时提请政府审议,防止久拖不议,议而不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业务范围涵盖相关专业领域,成员由政府法律顾问、院校专家教授、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前期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决策建议。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部门(单位)提出,还可以下列方式提出: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

2.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提出;

4.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大、政协等机关提出。

决策建议提出后,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同意,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指定一个部门(单位)承办,有关部门配合。

(二)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出供市政府决策的方案(草案)和有关说明。决策方案(草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也可由承办部门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拟订,必要时应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草案)。

(三)充分沟通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政府其他部门或下一级政府的,承办部门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召集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沟通协商;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多位副市长分管工作且情况复杂、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提出的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以取得一致意见,未经沟通协商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不得提交决策。

(四)广泛听取意见。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承办部门应通过部门网站、报刊或其它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

下列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听证的;

2.决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

4.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5.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6.承办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听证会由承办部门组织。听证参加人和会议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原则上听证参加人中行政相对人、有关专家应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应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承办部门应提前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接受公众报名;听证会举行前,还应当告知听证参加人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专家咨询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专业分类,组织有关机构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咨询论证。

(六)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决策风险评估由承办部门负责,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七)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第七条(一)至(六)项的规定对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将方案(草案)和相关材料交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或者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可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听证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听证。对承办部门提交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可要求其补充材料。

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方案(草案)及其有关说明,其中说明包括法律、政策依据,决策风险评估和化解处置预案等;

2.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3.承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方案(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方案(草案)的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4.决策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主体是否合法,职能设置是否正确。

市政府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2.不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

3.同意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部分内容;

4.退回方案(草案),补充程序、完善内容后再行审查。

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后,应将该意见和方案(草案)及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办有关科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按规定程序提请会议讨论。

(八)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确定。市政府认为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副市长原则上必须到会。实际到会的市政府领导未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时,作出的决策无效。

承办部门应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提交以下材料:1.经修改的方案(草案)及有关说明,其中说明包括法律、政策依据,决策风险评估和化解处置预案等;2.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3.征求意见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就方案(草案)作出的决定按以下规定办理:1.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必要时也可授权市政府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实施;2.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该方案(草案)不再发布实施;3.作出修改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根据修改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审议或签发实施;4.行政决策以正式文件发布实施后,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省政府备案。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八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抓好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协调处理决策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自觉维护市政府决策的权威,确保市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市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执行机关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价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依据以下内容进行:

1.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的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2.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3.决策实施带来的负面影响;

4.决策实施后的社会接受程度。

对决策实施情况综合评价后应形成评价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如需对决策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市政府作出调整决策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执行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市政府监察、督查部门(机构)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市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

第四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三条 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行政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避免有人决策、无人负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还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决策 规则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2-001167 宛政〔2011〕9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01-18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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