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担保行业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担保行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意义

发展担保行业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担保机构发展较快,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行业监管不到位,个别担保公司经营不规范,甚至存在高息理财、违法经营、虚假宣传等现象,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增加了行业经营风险。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担保行业风险控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风险防控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新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防控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依法维护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规范经营,推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

二、严格行业准入和退出制度,强化行业监管

(一)严格准入审核,完善退出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规定的条件,对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进行严格审查,严把行业准入关口,禁止不够资质条件的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领域。同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企业的日常监管,对经营不善、无法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应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行业。

(二)规范担保行业经营行为。担保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立分级审批、审保分离、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根据客户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有效控制风险。同时,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加强对已颁发经营许可证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经营。对涉及民间理财、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业务的担保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立即责成其停止违规业务,对已存在的违规业务,要制定消化处理计划。

(三)加强担保机构资产与财务管理。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认真编制并按季度、年度向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表,向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对外担保情况报告。

(四)健全担保行业相关制度。一是建立担保资本金托管制度。担保机构要按规定比例将资本金交由银行托管,托管资金仅限于银行内部循环,担保机构无权单方动用托管资金。根据监管需要,银行托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监管部门通报担保机构资本金托管情况。二是建立担保机构非现场监管制度。健全担保机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管记分制度,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系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建立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机制。各级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担保机构的年审、年检工作。三是建立担保机构现场监管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担保机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检查,有权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专项资料,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整改。

(五)加强担保行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担保行业协会在规范担保行业经营行为中加强自律管理、开展培训教育、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六)支持担保机构创新发展。鼓励担保机构创新组织模式,通过兼并、重组、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形式扩充资本实力,提高竞争力。引导担保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开展服务特色行业、重点产业的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加大对产业集聚区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力度,支持产业集聚区健康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合作方式,研究推出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根据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采取“一次综合授信、周转使用”的方式,协商确定信用担保机构授信额度和担保方案。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

三、强化担保行业风险控制措施

(一)加强重点防控。对存在资本金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比例担保、发放贷款、对外融资、受托投资、受托发贷款,违规以自有资金超额度进行投资,未按规定提取拨备、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担保机构,列入高风险名单,确定专人负责,实施内部重点监管。

(二)制定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分析评估担保机构经营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尤其是针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三)快速处置风险事件。凡涉嫌非法集资造成群众挤兑,发生担保诈骗,重大债权到期无力清偿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均视为重大风险事件。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应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按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避免激化社会矛盾。

(四)提升受保企业还款能力。提升受保企业的还款能力是化解担保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担保机构资金流向和受保企业经营状况,采取切实措施,搞好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偿还能力。对资不抵债或者恶意逃债的受保企业要采取措施,保全资产,必要时司法介入,防止出现恶意骗保事件。

(五)注重正面宣传。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提示社会风险,正确引导舆论,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担保机构因非法集资出现挤兑事件时,要及时主动地通报情况,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事态蔓延。

四、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和风险控制工作。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本地区担保机构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风险,确保本辖区担保机构的正常有序运行。

(二)明确工作职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担保行业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本辖区内担保行业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及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银监、金融服务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监管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参与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配合开展担保业务培训等;工商部门负责担保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金、擅自设立担保机构及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清理担保机构违规广告;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担保机构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打击、处理,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银行部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绩效评价,参与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担保机构出资人职责;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担保行业风险控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和问责制度。对因风险失查、监管缺失、处理不力而发生的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加强 担保 风险 控制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2-001252 宛政办〔2012〕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02-21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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