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宛发改监察[2012]189号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单位:
    南阳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南阳市发改委关于加强出国(境)证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纪委、中组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市纪委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我委干部职工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和登记工作,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证照的申办
    干部职工因公出访获得立项批准后,填写因公证照事项申请卡,由委人事科专人统一办理因公证照。
    二、因公证照的领取
    1.由委人事科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公证照,领取时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根据出国(境)人员只能持一本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不得持因私证照因公出访(获批出访任务要求者除外),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因私两种证照出访的规定,领取因公证照时,必须将所持的因私证照交委人事科暂时保管,待其回国后按上级部门规定交回因公证照,方可换回因私证照。
    三、因公证照的收缴
    1.根据规定,因公证照持有人出访回国(境)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所持证照上交统一保存,个人不得保存因公证照。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还的,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因公证照,两年内不为其颁发新的因公证照。
    2.持照人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境者,自决定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将证上交统一保管。
    四、因私证照的申办
    1.凡本委干部职工因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留学、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出国(境)者, 向人事科申请办理因私证照的相关手续。
    2.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相关备案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照应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委人事科履行审批手续和备案登记手续。
    五、相关备案人员的因私证照的管理
    1.相关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后,应自觉及时地向市委组织部、委人事科报告登记。签证前,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委人事科集中保管。
    2.相关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及时向委领导和人事科报告,在回国(境)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送交委人事科集中保管。
    3.如因故未出国(境)者,应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照送委人事科集中保管。
    4.相关备案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违反证件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照、擅自滞留国(境)外的,要依照党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不在规定时限或拒不送交所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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