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现将《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南阳市中心城区建(构)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果皮箱管理规定》、《南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厕管理办法》、《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城市容貌标准

 

1 总  则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南阳市城市容貌管理的通用规范和标准,适用于南阳市市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各种标识、城市照明、施工工地、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2 城市道路


2.1 城市道路、桥梁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凹、沉陷、积水等影响安全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修复。
2.2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路见本色。任何人不得乱扔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不得任意焚烧废弃物。
2.3 人行道同一路段应采用统一砖型铺设,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路面应保持洁净、无堆放物、无积水、无乱涂乱画,如有破损,应用同种砖型及时修复。路缘石应当排列整齐,应当及时修复出现的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不得临路缘石设置踏步或斜坡。不得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禁止占用盲道。
2.4 路面上设置的各类井(箱)盖、雨箅应当与路面平齐,并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不堵塞,出现沉陷、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当及时补缺、修复。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及时清捞疏浚。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不得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2.5 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驳接市政排水设施。
2.6 交通标志、标线应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要保持完好、整洁。
2.7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在限期内恢复原貌,确保恢复质量,并做到封闭作业、文明施工。
2.8 不得占用道路设置洗车场、修车点。不得在道路上、桥面桥下建设建(构)筑物、设置临时经营排档、堆放物品、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设置其他与道路桥梁功能不符合的项目。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有序停放。


3 建筑景观


3.1 建筑物应保持外观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建筑艺术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要求。
3.2 主次干道、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现有建(构)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符合街景要求;残破建(构)物外立面应当及时整修。
3.3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随意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并应当设置专门标志。
3.4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贴乱画。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和材质,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装饰板或面砖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两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石料或喷涂材料的外墙面,应当至少每四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其他材质的外墙面,视材质情况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建(构)筑外墙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粉饰。
3.5 建(构)筑物外墙粉饰包括建筑基色、勾勒线和附属设施色彩,应当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并符合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要求;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附属设施,应当保持该建(构)筑物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
3.6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墙。
3.7 建(构)筑物不得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的设置规范建设,整齐美观,与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并防止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3.8 临街建(构)筑物设置防盗网(窗)、防护栏的,应设置平面、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应当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式样,应当采用不易锈蚀、脱皮、变形的轻质材料。
3.9 建(构)筑物临街的门窗、门(窗)帘等应当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3.10 建(构)筑物应当设置统一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主次干道的空调外机无预留安放位置的,应加装空调机罩或挡板,机罩应整洁美观,不影响建筑整体风貌,出现污损、破旧时,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或者更换。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并做到每栋建(构)筑物的空调外机及机罩安装规范统一、实用美观。空调外机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表面无尘垢,顶端无垃圾和杂物。空调机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者凌空排放。
3.11 临街商业网点门面应当美观,宜采用透视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卷闸防盗门应采用平面内嵌式,色彩应与周边街景协调一致。临街商业网点的橱窗陈设应当美观大方,橱窗及窗帘上无张贴、印制广告及标语,门面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南阳市市区店招店牌设置管理规范》要求。遮阳蓬等附属设施应当有序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遮阳蓬下沿高度不低于2.5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最宽不得超过1.5米)。商业网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上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者将自来水引出墙外。
3.12 住宅楼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设置统一的厨房油烟排放通道。饮食业单位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规定设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通道和净化装置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建筑相协调,保持主体建筑外观整洁、美观,且不应当安装在临街面。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造成的建筑物油污污染应当即时清除,并恢复建筑物整洁容貌。
3.13 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公共设施及居住区共用部位不应有堆放物料。单位、住宅院内堆放物保持整洁,堆放高度不超过围墙(围栏)。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应当无垃圾、吊挂物和随意堆放的杂物。
3.14 沿街店面无出店经营、占道作业现象,店外无摆放、堆放物。街道临时摊点群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地段、时段规范经营。
3.15 城市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化休闲区域、大型设施区域的用地分界,应当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者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并保持相互之间环境协调。街巷及区间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3.16 城市雕塑和小品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4 公共设施


4.1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外形、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正常使用功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脱落,无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吊挂。
4.2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等管线)应当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设置于地下,并在地面标注权属单位名称。暂未设置或者不能设置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当排列整齐有序。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美观措施进行处理。
4.3 各类摊、亭、棚的样式、材料、色彩等,应根据城市区域建筑特点统一设计、建造,宜兼顾功能运用与外形景观,鼓励组合设计,一亭多用。
4.4 报刊亭等商业性亭(棚)应当保持造型美观、干净整洁,各类物品规范有序放置,严禁移动设点、跨门营业、随意设置广告招牌等。
4.5 电线杆、灯杆、指示杆、线路架设杆等杆柱,应当规范设置。各类标识、标牌应当有机组合、一杆多用。所有杆柱应当保持正位,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当及时扶正、更换或者清除。各类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干净美观。
4.6 公交候车亭应保持完整、美观,顶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保持干净清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站台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
4.7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合理布局,保持整洁,不得污染环境;应定期维护和更新,保持运转正常。
4.8 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卫生、功能完好。消火栓应当每两年油饰1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


5 户外广告及标识


5.1 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距离,不得设置与交通标志的形状、图形、尺寸相类似的广告。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5.2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
5.3 各类招牌标识的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当与同幢建(构)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建(构)筑物的相对比例适当,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图形无残缺。陈旧、损坏的招牌标识设施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5.4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者墙面设置的招牌标识应当与该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标识应当严格控制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招牌标识不应当遮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建(构)筑物屋顶招牌标识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宜裸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5.5 同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上设置的广告牌,其高度、大小应当协调有序。
5.6 城市绿地和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5.7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当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座。
5.8 不得随意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布幅宣传品的语言用字应当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按时撤除。在国家法定节日或者为社会性公益活动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过后或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除。
5.9 招牌标识设置应当规范,不宜多层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5.10 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6 城市照明


6.1 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的建设要与城市环境空间相一致,做到美观、整洁,使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和谐。
6.2 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照明灯光夜景设施:
城市道路、景观河道两侧公共建(构)筑物;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桥梁、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区域或建筑物。
6.3 城市照明灯光夜景的规划、设计、设置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夜景照明装置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视觉污染,照明应采用散射光或漫射光,不得采用直射光,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建(构)筑物的安全;
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要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6.4 高层住宅应当在顶部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6.5 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单位门头、橱窗可采用霓虹灯、泛光灯、吸塑灯、LED等光源,做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
6.6 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门店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向下垂直照明。
6.7 人行天桥应设置照明灯光装饰,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路灯设计应体现特色,成为标志性城市设施。
6.8 公园、景区、景点、山体、河道、湖泊(大面积水体)沿岸及桥梁的照明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6.9 设计、安装照明景观灯光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光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6.10 拟建、改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6.11 照明夜景灯光设施所有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


7 园林绿化


7.1 城市绿化、美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7.2 城市绿化应以绿为主,以美取胜,遵循生物多样性及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配置乔、灌、草,注重季相变化。
7.3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当合理布局,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交通视线。
7.4 城市绿化应当重视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当保持造型完整、美观。绿地围栏、标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7.5 滨水地带除按照防洪安全要求实施必须的硬化措施外,还应当采取生态方法建设滨水绿化带。
7.6 城市绿化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
7.7 行道树和城市公园广场、道路绿地中的乔木应当保持整体效果良好,适时修剪,使树形整齐、树冠美观,无枯枝、徒长枝、病虫枝,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树木不应当对人、车通行形成障碍,不应当碰触架空线。
7.8 行道树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的规格、品种、树穴栽种,应当无缺株、不歪斜,无死树、光干,无牵绳挂物、拴钉刻画;树穴应当无黄土裸露,周围的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盖板及边缘石应当完好、整洁、无缺损,软覆盖植物无缺株或者秃裸现象。
7.9 城市公园广场、道路沿线等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无渍水、旱象和明显病虫害,草坪边缘修割整齐且无杂草。
7.10 绿地应当进行日常巡视保洁和养护。绿地内应当无杂草、杂物、白色污染和建筑垃圾,树枝、树叶、草屑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即产即清。绿地围栏、标牌、内部花坛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绿化隔离带、花坛(池)内的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10cm以上,树穴周围积土应当低于边缘石,且不宜裸露泥土。
7.11 城市道路绿地、公园广场、游园中的景石、栏杆、园路、桌椅和指示牌等园林设施应当保持清洁,维护及时,并保证使用安全。
7.12 对古树名木应进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并应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7.13 严禁违规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8 环境卫生


8.1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河道、停车场、候车亭(棚)、集贸市场、商场(店)、公园、游乐园、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按有关规范、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完好,容貌整洁。
8.2 集贸市场及各类摊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设施整洁,摆放有序;无积存垃圾,排水畅通,无污水溢流;无油烟、噪声扰民;无占道经营,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做好除“四害”工作。洗车场所应保持排污畅通,场地清洁卫生。
8.3 各类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不得带泥土进城和抛撒各类废弃物。
8.4 载运容易撒落、泄漏、飞扬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封运输。
8.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损坏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8.6 对生活垃圾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定期清理清洗,确保箱体整洁、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8.7 垃圾收运实行袋装化、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处理实行户外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倾倒、抛撒垃圾(含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8.8 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污染环境。
8.9 公共厕所的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碱、恶臭。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结构、造型、风格、材料、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适应。
8.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挖、维修道路或修剪花草,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产生的渣土、树枝、杂草等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9 施工工地


9.1 城市各类工地应有围墙、围栏遮挡,围墙的外观宜与环境相协调,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硬质围墙。临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宜设置不低于2.5m的遮挡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m。围墙、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靠近围墙处的临时工棚屋顶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
9.2 施工工地外墙应写明工程概况及美化装饰,实行封闭式施工(无法封闭的市政工程除外),围墙出入口应设置板式铁门,门头应设置施工企业标志,门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等标识,工地管理做到内部标准化、外部景观化。
9.3 建筑工程施工至2层(包括2层)以上时,应当采用防护网进行封闭,封闭应当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采用提升或者滑动模板等施工工艺的施工现场,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封闭。
9.4 对短期临时性抢修施工现场、无法采用实体围挡的,应当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警示锥筒、警示带等警示标志。
9.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应进行硬底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超限超载,实行封闭运输,沿途无撒漏、无污水溢流现象。
9.6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工地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施工工地应控制噪音,防止噪音扰民。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9.7 待建工地3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停工场地应进行内外整理,保持整洁美观,封闭大门。
9.8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清除各种施工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9.9 施工、拆迁和装饰等工程产生的渣土、废弃物应及时清除,不得随意弃置城市道路、河道或擅自排入下水管道,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待建工地内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10 公共场所


10.1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拉挂、乱摆卖、乱停放、乱搭建。
10.2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
10.3 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举办的节庆、文化、体育等公益或商业宣传活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10.4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布局合理、设置规范。机动车应整齐停靠在车库或指定的车辆停放场所。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骑压和阻挡无障碍设施,不应停放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区域。
10.5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保持干净、整洁、卫生。
10.6 临时性市场、夜市、便民摊点(亭)、修配摊点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定时定点经营,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即时收集处理,保持场地整洁。
10.7 在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活动的人员,仪表整洁,举止文明。


11 城市水域


11.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

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水上固定设施、作业设施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水面通行。
11.2 水面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11.3 水体必须严格控制污水超标排入,无发绿、发黑、发臭等现象。
11.4 岸坡应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无定置渔网、渔箱,无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安全、完好、整洁。
11.5 水域范围内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11.6 各类游船及码头等临水建筑应保持容貌整洁,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体。


12 居住区


12.1 居住区内建筑物防盗门窗、遮阳雨棚等应规范设置,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12.2 每幢居民楼宇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公共信息栏,外墙及公共区域内无乱涂写、乱张贴、乱拉挂,楼门内干净整洁,楼道无堵塞,墙面、玻璃干净无破损,照明灯完好、无缺失。
12.3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完好畅通,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道路排水通畅,无堵塞。
12.4 应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点并划线有序停放,不阻碍通行,不占用、骑压公共绿地、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12.5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坐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12.6 居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化等场所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放物及违章搭建,无安全隐患。
12.7 居住区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
12.8 居住区内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
12.9 居住区的各种导向牌、标志牌和示意地图应完好、整洁、美观。
12.10 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13 附则


13.1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通、工商、环保、卫生、国土、水利、商务、文广、药监、房管、民政、体育、旅游、邮政、通讯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本标准,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3.2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本标准,提高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共同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有序、美观、文明。
13.3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
保持整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中心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
各区政府(管委会)主管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持辖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和日常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市、区两级住建、规划、公安、财政、物价、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心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是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产权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可以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人负责。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有多个所有权人的,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按照其所有的建筑物面积比例分担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的费用;所有权人不明确且有多个使用权人的,由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人按照其使用的面积比例分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费用。
城市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对损害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符合下列整洁要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无乱挂、乱贴、乱涂、乱刻;无其他影响市容景观的现象。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与维护: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至少每年清洗与维护1次;装饰板或面砖材料至少每两年清洗与维护1次;石料或喷涂材料至少每四年清洗与维护1次;采用其他材质的外墙面,视材质情况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饰。
本规定界定区域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期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应当建立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记录和保管责任人依本规定第四条确定。
记录档案应当载明定期清洗翻新的相关证明材料,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建筑物清洗翻新记录档案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定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定期清洗翻新工作的监控,并通过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提醒清洗翻新责任人按时开展清洗翻新工作。
第十一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清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符合相关清洁作业的行业标准;应当保持原有建筑色彩和造型;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修缮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涂料和材料。清洁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建筑物封闭阳台、防盗网、空调外机(窗机)、遮阳(雨)篷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设置,出现破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十四条 建筑物屋顶、阳台保持整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堆放杂物、垃圾或者破损;无违规设置各类架空天线;无违法搭建物和广告牌;平改坡改造的屋顶破旧或残缺时应及时翻新或修复;无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影响市容环境情况。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洁单位、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不符合市容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责任人进行整改。

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第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清洗翻新责任人不履行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果皮箱管理规定

 

按照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为保证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果皮箱设置到位、管理规范、维护及时,制定本规定。

一、设置要求

(一)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数量:商业街道、城市广场、公园游园、风景区50—100米、主次干道100—200米、支路200—400米双向设置。
(二)果皮箱外形美观,材质环保耐用,做到防雨、防老化、防腐、阻燃,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达到一路一景效果。
(三)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新设置果皮箱的位置、数量、样式,必须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二、购置要求

(一)道路果皮箱设置由各区政府负责。
(二)各类集贸市场内果皮箱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区果皮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点、游览区果皮箱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管理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已设置的果皮箱由责任单位负责维护、更新、管理。
(二)新设置果皮箱经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纳入规范管理。
(三)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果皮箱设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城市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管理标准

(一)果皮箱实行编号管理,登记造册,每季度统计数量。
(二)果皮箱要明确保洁员、监督员。
(三)果皮箱每天清洗一次,清掏两次,垃圾无外溢,无小广告,无乱涂乱画,周边无污物,做到功能完备,投放方便。
(四)缺损果皮箱要及时上报,限时修复。
(五)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定期通报果皮箱管理和整改情况。

五、限时处理

(一)发现人为破坏果皮箱行为,可向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举报,责任管理部门应在30分钟内赶至现场核实。对蓄意损坏、盗窃果皮箱的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管理部门对丢失、损坏的果皮箱应在2日内更新维修。

六、附则

中心城区垃圾收集桶(箱)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地下通道、公共广场、便道、道路边坡等。
第三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清扫保洁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应把道路清扫保洁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道路清扫保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道路按照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分布、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三个等级。各道路等级由道路清扫保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六条 各等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
(一)一级道路1.做到“八净”(行车道净,人行道净,道牙根净,树坑、花坛边净,窨井口净,隔离带周围净,桥头、桥面净,入市口、入街口净)、“八无”(无残土、细灰,无积水,无人、畜粪便,无白色垃圾,无瓜果皮核,无抛撒物,无废弃物,无卫生死角)。2.道路清扫保洁率100%,机械化清扫率达到30%以上,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夜间保洁时间至24:00。3.每日洒水2次,每周冲洗2-3次。4.垃圾箱规范设置,定时清掏,每日清洗1次,完好率达100%。
5.因突发事件造成路面污染,必须在30分钟内清理完毕;特殊物质污染路面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恢复道路本色。
(二)二级道路
1.清扫保洁做到“八净八无”。
2.道路清扫保洁率100%,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0%以上,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夜间保洁时间至22:00。
3.每日洒水2次,每周冲洗1次。
4.垃圾箱规范设置,定时清掏,每日清洗1次,完好率达90%以上。
5.因突发事件造成路面污染,必须在1小时内清理完毕;特殊物质污染路面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恢复道路本色。
(三)三级道路1.清扫保洁做到“五净”(路面净,道牙根净,树坑净,窨井口净,桥头、桥面净)、“五无”(无残土,无污泥、积水、杂草,无人、畜粪便,无瓜果皮核、纸屑等抛洒物、废弃物,无卫生死角)。2.道路清扫保洁率100%,道路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3.完善封闭式垃圾收集池建设,引导居民实行垃圾袋装或单独或联合购买垃圾容器,统一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点。

第三章  作业管理

第七条 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场所,由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
(二)其它道路(含街巷、居住区内的道路)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市民,应按照道路清扫保洁管理部门划分的道路卫生责任区,承担扫雪等义务活动。
第八条 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清扫保洁保障工作。
第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规范作业。
(一)清扫保洁人员着装整齐统一,佩戴工号牌,夜间作业应佩带反光安全标志。
(二)保洁车应整洁密闭,机械车辆的作业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三)清扫保洁作业应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间,作业时无明显扬尘现象,减少对交通和行人的影响。机械冲洗作业应在6:00以前结束,人工清扫作业应在上午7:00、下午14:00前结束。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即转入保洁作业。
(四)冲洗、洒水作业时鸣报信号,并控制水压和行速,避免妨碍路人和行车安全。
(五)作业使用的清洗剂等产品应符合环保要求。
(六)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应按指定场地存放,禁止扫入排水窨井、河道、花带等处。禁止焚烧垃圾和树叶。
(七)及时收集作业产生的垃圾并投入专业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果皮箱或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八)雨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清除作业,下雪及雪后应及时进行路面除雪作业。
第十条 道路清扫保洁全面实施垃圾不落地工程。居民、沿街商户、流动商贩对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袋装化(容器化),按规定地点、时间进行有序投放。
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公布上门收集垃圾的线路和时间。

第四章  基础设施设置及维护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分类收集需求。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市场、广场、交通枢纽及其他生活垃圾量较大的场所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设置的垃圾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街道每50~100m设置一个;一二级道路每100~200m设置一个;三级道路每200~400m设置一个,应为双向设置。城市公交候车亭应设置垃圾箱。
第十四条 垃圾中转站设置应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服务半径不超过0.8公里,做到数量足够、布局合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箱以及周围要保持整洁,无蝇、无臭、无外溢和无污水。保洁车、工具房外观洁净完好,0.5m外无臭味。
第十六条 洒水、冲洗车可利用城市给水管网及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保洁非机动车应一人一车配置,专业机动车辆按2.5台/万人(以5T车计)配备。

第五章  市场化运作

第十八条 建立道路清扫保洁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单位,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九条 参与投标方必须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道路清扫保洁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从事城市道路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下列内容完成投标书: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企业资质、资信证明。
(三)基本报投价格和报投标段。
(四)有道路清扫保洁详细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作业工人、机械设备和资金保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以清扫保洁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区域、期限、作业方式、作业频率、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
(二)明确清扫保洁作业配套的设施、设备、车辆、场所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明确清扫保洁作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违约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实行道路清扫保洁百分制扣分考评,建立专业和社会相结合的监督体制。
第二十三条 道路清扫保洁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按照日检查、月排名、季讲评、半年奖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道路清扫保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奖惩细则,奖惩分为荣誉奖惩和经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清扫保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映和投诉。道路清扫保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或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侮辱、殴打清扫保洁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宛政办〔2012〕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夜景品位,结合我市夜景照明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与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夜景照明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实施“三同时”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沿街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与夜景照明方案一并规划审查,同时规划和设计。
(二)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夜景照明方案,并经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审核后,与所在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签定与楼体同时建设夜景照明设施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示夜景照明责任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综合验收时,应当会同夜景照明管理机构进行夜景照明工程专项验收,并督促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在建设时,其用电应采用专表专线。
第五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制作单位,必须达到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级资质标准。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保洁和管理维护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的居民楼由辖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更换夜景照明设施,因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拆除、移动或更换的,产权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拆除、移动、更换方案,经所在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审查。所更换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得降低其功能和夜景照明效果。
第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开闭灯时间按照《南阳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宛政办〔2012〕65号)规定执行。根据季节变化、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具体情况需要做出调整的,由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另行下达通知,各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重点区域和重点建筑夜景照明实施集中控制,由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统一监控、调度。
第十条 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每年与各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签定夜景照明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各项管理目标和责任。各县、区政府应与各产权单位签订夜景照明管理目标责任书,以保证其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各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周检查、月巡查、季考核、年底总评制度,确保设施完好率100%,亮灯率98%。
第十一条 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目标责任书,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督导各县、区夜景照明工作。对于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除按运行不良记录核减市政府电费补贴外,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台账和工作日志,对辖区内夜景照明设施进行编号,规范管理,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
第十三条 对经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供电部门应当给予用电优惠,电价按城市道路照明用电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对凡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严格依照管理目标责任书对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三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设置审批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查处。
第四条 市土地、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公厕设置的相关工作。
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厕实行全天免费开放。城市街道两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厂学校、公共建筑的内部厕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专业规划。
第七条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公共汽车始末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公园和风景名胜游览区、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商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场所;
(四)老居民区和新建住宅小区;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八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繁华地段,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置流动公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修建公厕,与建设主体工程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同使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公厕建设按照分工,分别由下列单位组织实施:
(一)城市道路两侧、居民点公厕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公共场所(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区公厕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各类集贸市场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项中的单位,可与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公厕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公厕,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公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复建方案。经批准,在完成复建公厕后方可拆除原公厕。
第十四条 经认定确无条件在原址或附近复建的,必须按照审定的复建方案异地重建。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复建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公厕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通知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公厕,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十七条 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厕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管理标准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厕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在明显位置设置管理责任牌,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四)明示对外开放时间;
(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二十二条 公厕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向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厕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障公厕维护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管养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公厕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厕的管养工作,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选择管理养护单位。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公厕管理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按照日检查、月排名、季讲评、半年奖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厕管理实行百分制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公厕管理奖惩评比,考核达标的,给予奖励,评定为星级公厕;考核不达标的,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
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厕维护保洁责任单位不履行维护保洁义务或者维护保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的,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拆除公厕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在公厕内乱倒垃圾、粪便,乱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建设、改造公厕时,相邻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阻碍公厕管理人员工作,侮辱、殴打公厕管理或养护作业人员,故意破坏公厕及其附属设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城管、土地、规划、住建、财政、交通等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公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围挡
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环城高速围合区域)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围挡(以下简称建筑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围挡及拆迁区域和待建区域围挡。
第四条 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置建筑围挡的监督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街道两侧设置建筑围挡及利用建筑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品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筑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建筑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沿场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除固定出入口外,不得留有缺口。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稳定、坚固、整洁、安全,围挡的高度应对建筑垃圾及材料达到有效遮挡。建筑围挡及大门正面和侧面可视面要衔接合理、紧密,不能留有空档,不能观察到围挡内部区域,不能裸露围挡及大门的内部构造。围挡基础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要求,并设置排水设施,防止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变形。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硬化,并设置冲洗车辆轮胎设施,防止污染道路。
建筑围挡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
(一)景观式围挡。采用角(方、圆)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每间隔6—8米以装饰图案分隔画面,一般不宜连续设置长幅画面。
设置标准:围挡高4米,底部连续设置40㎜高基座,面板铁皮高260mm,可连续设置,也可每间隔6—8米设置一个立柱。砖柱和砖墙表面应做贴砖或粉饰美化处理。
(二)砖砌式围挡。围挡外侧面整体做贴砖、粉饰或其他美化方式处理。
设置标准一(仿古型围墙):高3米,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顶部做仿古屋檐处理,墙体采取设置花窗等方式美化。
设置标准二:高3米,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顶部做压顶处理,每间隔6—8米设置立柱加固,墙体底部做50mm高墙裙。鼓励设置相同高度的艺术造型围墙。
(三)组合彩板式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或粉饰美化处理。
设置标准:砖砌宽24mm×高40mm基座,粉饰平整,基座外侧立面斜60度涂黑黄相间油漆;制作宽270mm×高220mm彩钢板围挡板块,彩钢板厚度不小于1mm,相互连接要压槽平整,周边加设厚度不小于5mm的型钢,围挡板块背面加撑焊接牢固,型钢外面涂黄色油漆;围挡板块沿基座外沿设置,板块间紧密连接,横平竖直,板块背面由基座上埋设的立柱焊接牢固。
(四)临时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用彩钢板连续设置。
设置标准:不低于2米。
临时围挡主要用于市政设施、道路挖掘、管道铺设施工工地。鼓励采用新型装配式PVC塑料围挡。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拆迁区域和待建区域依据所在区域和设置时间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围挡:
(一)景观道路、窗口部位、景观节点等区域按景观式围挡或砖砌式围挡设置。
(二)主次干道两侧按景观式围挡或砖砌式围挡设置,其余非临主次干道侧面可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
(三)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非临主次干道侧面可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
(四)其他区域可根据区域环境选择景观式围挡、砖砌式围挡或组合彩板式围挡方式设置。
(五)设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所在区域标准设置围挡;设置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采用临时围挡方式。
第九条 景观道路、窗口部位、景观节点的围挡应当采取LED地埋式射灯、顶置式投光灯、内置发光灯管、护栏管及点光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亮化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大门,宽度不小于5米,高度与围挡相适应,并装设密闭式金属门扇,门头设企业标志。临城市主次干道工地的固定出入口应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
围挡主入口侧外立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公示项目名称和概况说明,总长度不得超过主入口侧围挡长度的1/3,且不超过10米,不能采用大幅彩色宣传图画。需要设置企业形象、住宅地产相关和其他商业宣传广告内容的,须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围挡设置之前,应当编制围挡设置方案,报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窗口部位、景观节点及临主次干道可视面的围挡,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设置有宣传广告内容的围挡,还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围挡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围挡彩色效果图、围挡平面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围挡亮化方案等内容。

其中,围挡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灯效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包括围挡和门楼的形式、规格、材料、颜色、结构形式。外立面设置宣传广告画面的围挡还应当报送宣传内容及效果图。
第十二条 建筑围挡由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日常维护工作:
(一)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其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表面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板面内容漏字少划的,应及时更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五)禁止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设备,不得依靠围挡挂设各类物件,不得随意设置门店或通道。禁止贴靠围档内侧堆放泥土、沙石等散装材料以及钢管、模版等物料,不得将围挡做挡土墙使用。围挡内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暂停期间施工现场围挡的管理工作,保持围挡及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工程完工后,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留物料和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管辖的建筑围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封闭围挡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场所和街道两侧设置建筑围挡及利用建筑围挡设置户外广告和宣传品的违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的条件设置围挡或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或责令停止施工,相关开发、施工单位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无项目业主的拆迁区域和待建区域的围挡设置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设置、日常维护管理主体,政府储备用地由土地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建筑围挡的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南阳市 城市 市容 标准 文件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3-000108 宛政〔2013〕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3-28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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