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种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品种管理,推广优良品种

 

(一)规范新品种引进展示。坚持自育和引进相结合,在加快培育适宜我市种植优良品种的同时,强化品种引进试验和展示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展示列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高标准粮田建设为依托,开展农作物新品种试验、展示工作,审查新品种的先进性和适应性,筛选出适宜我市种植的优良品种。规范新品种示范展示工作。个人或组织不得以示范名义向用种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或不适宜在我市种植的农作物新品种,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科学推广优良品种。鉴于我市特殊的生态条件,在我市推广的品种必须具有“一优双高双强”特征,即优质、高产、高效、抗逆性强、适应性强。重点推广经过国家、省审定通过并经我市试验示范、种子管理机构认可、专家组论证、纳入品种布局利用意见的品种。禁止在我市推广未经国家、省审定通过或审定公告适宜地区不包括南阳的品种。对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行为,要依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终止使用的品种自公告之日起,退出种子市场,不再允许生产经营、宣传推广。

 

二、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安全用种

 

(一)加强种子质量抽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健全抽检制度。要采用种子质量单项与多项指标检查、产地检查与销区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加大检查力度,拓展检查范围,扩大农作物种子质量的受检面。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定期向社会公布种子质量检测结果,杜绝假冒伪劣种子上市下田。

 

(二)加强种子标签管理。商品种子的加工包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的规格、材质和包装物表面标注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规范齐全,符合《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是国家或省级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描述要按照品种审定公告的内容真实介绍,严禁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否则,按《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严厉处罚。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加大对种子标签的清查力度,依法查处标签标注不规范行为。

 

(三)加强种子检疫管理。种子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子播种前15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不得作为种子使用。调出县级行政区域的种子,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运输、邮寄手续。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一)加强市场主体清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对辖区内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档案,分类监督管理。对在当地有经营劣迹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列入黑名单,重点进行监管;加强对企业和个体经营门店的登记备案工作,主要摸清乡(镇)、村级个体种子经营门店情况,对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摸底登记,掌握合作社数量、经营范围、社员分布状况,对其经营种子行为按《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其因种子违法行为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损失的,从重从严查处,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场检查等办法,认真受理消费者和企业的举报和投诉,坚决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经营未审品种、标签标识混乱、经营档案不健全等违法行为,必要时会同工商、公安、质检等部门联合执法。

 

要突出抓重点地区、重点作物、关键季节,重视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防止发生恶性坑农害农事件。检查范围要覆盖所辖的所有种子交易市场及种子经销户,检查内容不仅包括种子质量、种子标签、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还要增加品种真实性、转基因品种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种子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加强区域间联合行动的工作力度,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对制售假劣种子的惩处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三)健全种子案件举报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举报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对署名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要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切实将举报制度落到实处。

 

(四)妥善处置生产安全事件。对因种子原因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置,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果断处置,避免事态扩大,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证照管理,把好准入关

 

(一)严格证照发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实地考察,对人员资格等证明必须查验原件。严禁越权或不按规定发证。对于已发证企业,要注意跟踪检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生产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各类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对于依法应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凭相应的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核定;对于依法可以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应分别按“销售包装种子”、“代销包装种子”核定。对于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核定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的权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


(二)加强跟踪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资质审查并进行追踪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核发,对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其许可证。对已经发放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越权许可或擅自降低许可条件的行政审批行为,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许可。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违法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的许可证清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建立种子企业信用评级制度。种子经营者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建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可追溯系统。

 

(三)加强个体种子商户管理。加强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种子商户的管理,完善种子备案登记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种子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严禁个体种子商户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严厉打击走村串户的非法流动销售行为。


五、加强基地管理,确保种子质量

 

(一)科学布局种子生产基地。市农业局要统筹相关农业项目和种业发展资金,牵头制定我市种子工程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作物制定种子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引导种子生产企业向种子生产优势区域集中。要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交通方便、能排能灌、耕地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的永久性种子生产基地,切实提高种子生产能力。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确保我市供种数量和质量安全。

 

(二)加强种子生产监管。严格实行凭生产许可证生产、凭检疫证流通、凭合格证交易的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地当年种子生产的品种、数量及地点,督导种子生产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并附生产单位技术指导、生产合同等材料。在种子生长关键时期,及时组织开展田间质量和生产档案检查,对隔离条件和生产条件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止种子生产,严禁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在种子收购季节,对于套购种子和不履行合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六、加强种子广告管理,正确引导群众购种

 

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种子广告的审批程序,审核种子广告内容。凡是发布的种子广告,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播发。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发布广告。播发未经审查通过的种子广告,误导农民上当受骗,给农民生产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种子经营企业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种子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广告内容要与品种审定公告相一致,禁止夸大品种优点、掩盖弱点、误导用种者。对违法广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广告实施者、播出者的相关责任。禁止种子经营企业和个人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

 

七、加强种子调控管理,实现种子平稳供应

 

(一)建立信息调度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种子信息调度作为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不断拓展信息调度内容,完善采集方式。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分作物、分品种、分季节开展种子供求数量、质量及价格信息的调度。要以南阳种业信息网为平台,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种子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种子市场监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价格和供求数量的监测,及时发布种子市场行情,搞好种子信息服务。要根据种子供求情况,组织指导企业开展种子余缺调剂,确保满足供种需求。要联合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等行为,稳定种子市场。

 

(三)完善种子储备制度。为增强种子市场调控能力,在国家和省级救灾备荒储备基础上,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市级种子储备制度。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储备与调剂工作。市财政将种子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八、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制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作物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综合执法,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明确其行政管理和公益性职能,确保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要加强种子管理技术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努力提高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能力。

 

(二)明确种子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审核),积极开展新品种试验及展示示范,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和质量的监管,指导实施种子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强化种子进出口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效能。

 

(三)提高种子管理水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新品种区域试验人员、种子检验人员和市场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种子管理队伍。及时处理种子生产、经营和用种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化解纠纷,做到管理、责任、服务“三到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落实目标责任制。要将种子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农业奖励考核内容。因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到位、查处无力,造成粮食严重减产的或因种子问题而引发群访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主题词:农作物 种子管理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3-000355 宛政〔2013〕4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1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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