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做好全市文物安全工作,结合当前形势,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南阳是文物大市,博大丰厚的文物资源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对于加快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升南阳的魅力和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盗窃、盗掘、走私等文物犯罪活动,人为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时代意义和紧迫形势,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各项工作。

 

二、全面排查文物安全隐患

 

排查文物安全隐患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必要前提。每年要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人防、物防、技防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消灭隐患,不留死角。加大对辖区内田野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不经报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搞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损毁文物的案件。

 

三、加强各类文物的安全保护

 

加强古建筑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订方案报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部门收储。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要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
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四、严格文物安全责任追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文物工作“五纳入”的要求,把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其中,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因检查不力、监管不严、隐患不除、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健全文物安全保护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在可能有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2013年9月23日

主题词:加强 文物安全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3-000359 宛政办〔2013〕8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13-10-1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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