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4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规划区(含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都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向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对不能建设人防工程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和第四款“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的设计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和第五款“按照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面积要求的”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的建设项目,应由项目地质勘查单位出具证明,建设单位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三、《办法》实施前已经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且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又不符合《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规定的易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应按照《省人防办关于对郑州市南阳市人防办关于保障性住房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豫防办〔2012〕47号)精神,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办法》实施后经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在下达时应抄送人防部门。对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复》,但无法再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在建项目,应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办法》实施后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复》的在建项目,应按照规定建设人防工程。对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依法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确定民用建筑结合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承担城市防空专业队组建和指挥任务的单位及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专业队配套工程、抢险抢修器械物资库工程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各级医院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按市、县(区)、街道分级分别结合修建人防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工程,并配套建设人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物资库工程;(三)承担战时防空保障职能的有关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人防专业队工程、物资库工程、区域电站、供水站、食品站、生产车间、核生化监测站、通信等配套工程;
(四)学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建设项目应结合修建本单位的人防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
(五)人防部门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应为公共的人员掩蔽工程或疏散干道工程等;
(六)县级的住宅小区应结合修建乙类常6级、防化丙级的人防工程。
六、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需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办法》等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必须兼顾建设人防工程(原则上不低于利用地下空间面积的15%)。
八、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人防工程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不断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5日
主题词:规范 人防工程 建设管理 通知
N001-2014-000128 | 文 号宛政〔2014〕2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4-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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