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

南召县、新野县、方城县、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巩固保护“母亲河”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白河及鸭河口水库水质持续稳定达标,根据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南阳市保护“母亲河”白河水生态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宛生态指〔2013〕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建立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依法实施、长效管理的原则,以维护白河和鸭河口水库水生态健康为根本,以保障河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落实河库管理保护职责、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和责任追究为核心,建立“各级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强化河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着力构建河库“水循环正常、水安全保证、水生态良好、水景观优美、水文化丰富”的良性格局,为推动白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保护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鸭河口水库库区。依照鸭河口水库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范围。

 

一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高程177.0米以内区域及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以内水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取缔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级保护区:鸭河口水库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分水岭、公路、水库大坝以内水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水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缔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防止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体。

 

准保护区:南阳市辖区内鸭河口水库二级保护区外的汇水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二)白河河道。按照河段划分保护范围。

 

河道饮用水源保护区:白河鸭河口水库坝下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以上河段,现有河道两侧各150米为河道红线保护区,除道路、景观、防洪工程外,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河道红线保护区两侧外350米为河道蓝线保护区,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取缔餐饮、养殖等污染水质的经营活动。

 

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带:白河温凉河入河口上游500米以下至新野县出境口,两岸各500米范围为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带,禁止畜禽养殖等影响水质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

 

三、主要措施和相关要求

 

(一)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沿河乡村参与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加强对本辖区内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过问,亲临一线检查指导;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统筹协调,靠前指挥,抓好督促落实。各县(区)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全面细化量化任务分工,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乡镇、村、组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日常执法检查制度。各县(区)相关部门是本辖区内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业执法监管单位,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加强对本行业内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日常执法检查和监管处置。水利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砂、侵占河道、围库填河造地等违法行为;环保、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分别负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污染环境、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各类顶风违法、公然抗法等非法破坏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各项保护工作开展。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鸭河工区管委会要自觉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执法委托,及时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及时帮助解决重大疑难案事件。

 

(三)实行巡查督查复查制度。为切实加强对白河及鸭河口水库的日常监管,市政府明确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建立定期巡查、适时督查、按期复查制度。具体由市水利局组织其河道管理执法人员,加强对鸭河口水库大坝以下白河河道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巡查;由市鸭管局组织其水面执法力量,加强对鸭河口水库库区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巡查,并实行每月定期巡查报告制度和台账管理、挂销号制度。每次巡查活动,市水利局、市鸭管局都要建立工作档案,形成巡查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发现的问题,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第一时间提请市政府责令相关县(区)或部门限期整改,并加强过程跟踪和督查,按期进行复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照市级巡查、督查、复查办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固化巡查队伍、巡查车辆、巡查经费,按时向市水利局上报有关巡查资料,切实履行好管护职责。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水利局、市鸭管局的巡查、督查、复查情况,对各县(区)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者,坚决从重从严问责追责。对日常执法检查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巡查中发现存在危害白河水生态环境现象的县(区)或部门,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给予公开曝光,并对分管领导进行行政约谈;第三次给予黄牌警告,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行政约谈;年度内连续发现3次以上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发现问题不上报或初期整改不到位造成既定事实的,也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实行社会共建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投身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全方位构建共建共享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机制。要推行信息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建立沿河群众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促进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白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主题词:建立 白河 环境 保护机制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089 宛政〔2014〕7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2-13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