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提速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引导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资本市场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完善资本市场建设体系为主体,以金融创新为核心,以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为主线,以推动企业扩大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为重点,着力拓展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18年,力争全市上市挂牌企业达到30家以上,各县(区)至少有1家企业成功上市,打造资本市场“南阳板块”;通过企业上市挂牌、股权转让、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累计融资200亿元以上;金融业态更加丰富,资本市场体系更加完善,金融活动更加活跃,经济发展更有活力。

二 、推进资本市场融资,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大力推进优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以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为重点,调整完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后备企业培育力度,加强分类指导,引导企业选择正确的上市路径,建立企业上市全程跟踪服务机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境外证券市场融资。

(二)积极提升上市公司持续融资能力。支持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进行再融资。推动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开展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实现整体上市或主业整体上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三)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引导企业运用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大力培育债券发行主体,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和集合债。通过资产整合,鼓励实力雄厚的投融资公司发行城投债、市政债等。

三、加快金融体制创新,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加快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优势龙头企业在金融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充分利用省、市财政支持政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市级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奖补政策。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防金融风险。

(二)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的原则,统筹运作政府性资源、资本、资金和资产,做大做强政府投融资机构。完善市级投融资公司功能,探索通过注入土地、矿产等资源和国有资产、经营性事业资产,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优化资产结构,增强融资能力。规范市、县级投融资机构发展,充实资本,加快整合,解决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投资支撑问题。

(三)创新发展各种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各种新型现代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引进或组建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积极建立和引进与金融核心业务密切相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发金融高端中介业务。探索建立股权交易市场,拓展期货市场,鼓励国内期货公司到我市设立经营网点,大力支持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实现风险管理。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一)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和补助

1.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并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奖励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各县(区)应比照本意见修订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适度提高奖励力度,把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尤其要将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报会作为重点帮扶阶段,实行分阶段奖励。

2.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市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税务、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资产变更过户手续。相关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市级权限最低标准收取。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因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增加的企业分担部分,由受益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专项支持。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益财政安排同等数额资金支持企业上市。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由受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4.上市企业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投资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5.鼓励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控股辖区外的上市公司。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6.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南阳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

7.上市企业限售股解禁后在我市进行股权交易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支持。

以上奖励对象为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所需资金由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加大对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和发债企业的服务力度

1.支持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房屋权属清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房产手续不全的上市后备企业,根据其上市需要,由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依法核实认定,及时协助补办相关权证。如无法补办,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并经公告无异议后,由房管部门予以确权发证。

2.优先保障募投项目建设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投项目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优先办理批复、核准、备案手续,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上市后备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的,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予以缴纳。

3.建立企业上市审批事项“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协调服务机制,按照“超常规,不违规”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再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实行企业上市“一条龙”服务。市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环保、商务、安全生产监管、国资、科技、信访、质监、海关等有关部门对企业上市中需申请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针对企业上市(再融资)过程中的特殊问题,要依照相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解决,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4.建立对拟上市企业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除上级要求或安排的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举报检查外,不再安排对拟上市企业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若对企业上市构成重大障碍,应及时通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5.企业采取发债等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享受上述同等优惠政策。对成功发债的企业,比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培训资金,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通过与国内知名高校、权威中介机构合作,组织专家就企业发展规划、改制、辅导等上市关键环节和资本市场融资等专业知识,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认识和实务操作能力。市内各有关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重大方针政策,推广优质上市企业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拟上市企业的良好形象,帮助企业树立利用资本市场的决心和信心,营造政府积极支持、企业踊跃参与的氛围。

(四)加大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对积极运用IPO、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本市场工具帮助企业直接融资的银行、证券等中介机构,根据企业融资数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二是对支持我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类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机构,根据投资金额,给予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阳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比照成立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全市资本市场工作的相关规划、方案、政策,协调解决发展资本市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区)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制定落实,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为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实行四大家领导对各县(区)、重点企业分包负责制,统筹协调,全力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建设。二是建立资本市场建设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对资本市场建设任务进行年度分解,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目标办进行综合考评,严格奖惩。三是各县(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并积极落实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市县联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发行上市、再融资、成功发债等重大事项,应同时向市、县两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企业上市等扶持奖励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宛政〔2010〕4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由企业于次年年初向所属辖区政府申报,经辖区政府初审后,上报市政府办。市政府办审核认定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办理。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5日

 

主题词:支持 资本市场 发展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143 宛政〔2015〕19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15-05-08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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