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职责。
2.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承接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
2.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全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管理全市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引导宗教界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全市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分析和研判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
(十)指导全市各地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区)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一)负责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和出版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承担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舆情分析和研判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务工作。
(二)民族科。负责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相关工作;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具体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和扶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分配以及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民族文化交流合作。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
(三)宗教科。负责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联系、培训宗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组织、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宗教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做好流动穆斯林宗教服务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组织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参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组织、督促落实;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负责机关依法行政和全市民族宗教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志和年鉴整理、编纂工作。
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含监察室副主任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市民宗委 编制 规定 通知
N001-2015-000155 | 文 号宛政办〔2015〕22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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