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资质预审工作。
2.取消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造纸、印染、化工且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小于80吨/年(含8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00吨/年(含100吨/年,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企业和电力(13.5万千瓦以下机组)、水泥(2000吨/日以下熟料)企业以及拟上市企业的排污许可证颁发职责。
2.承接销售、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职责。
3.承接销售、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管理职责。
4.承接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火电、造纸、化工、钢铁、纺织行业除外)职责。
5.承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职责。
6.承接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职责。
7.承接省下放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会)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并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相关工作。
(三)承担落实省、市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保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的规定,对辖区内符合市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县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执行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河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科)。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受理、交办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相关工作。
(二)规划财务审计科。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环境政策调查研究和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落实;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等工作;参与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依法行政和全市环保系统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承担全市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普查工作。
(五)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全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考核及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水体、重金属、城区土地、固体废物、化学品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地表水功能区划、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发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再融资和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跨行政区转移许可,负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审查或预审工作。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工作,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指挥和调度工作;承担环境风险预警的检查管理和督导工作,组织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生态破坏及处置效果评估,负责督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承办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农村环境保护科)。贯彻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调整意见;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农村土壤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辐射管理科(科技标准科)。负责组织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市环境监测网的有关工作;承担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辐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市管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受省委托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活动完成后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环境标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保技术示范推广,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
(九)大气污染防治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大气污染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油品监督管理制度;参与对涉气违法排污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对县(区)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2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副主任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市环境保护局 编制 规定 通知
N001-2015-000149 | 文 号宛政办〔2015〕16号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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