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2.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3.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措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措施,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国家、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措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措施;负责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办法。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信息、财务、政务公开、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局属国有资产管理、督办查办和安全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执法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有关重要课题调研和新闻宣传和发布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信访科。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稳定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落实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回避等制度;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培训工作;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手续;办理提请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和审批工作;负责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的管理工作;指导南阳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工作;落实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依法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四)农民工工作科。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法律、法规和综合性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参与跨地区劳务协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再就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对县市区就业促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宛就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科(规划财务科)。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办法,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事业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事宜;协调监督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事宜;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市直和中央、省驻宛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稳定政策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经费;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和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问题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市外国专家局)。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离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研究拟定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回国来宛工作办法;归口管理来宛外国专家,组织实施引进国外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方面的人才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考核、岗位管理政策;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外,下同)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培训、录(聘)用等事宜。


(十一)劳动关系科。指导企业落实劳动关系政策,监督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指导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负责跨区域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的办理工作;指导和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政策。


(十二)工资福利科。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和变动工资、有关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的审批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科。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负责全市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审查工作;拟订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并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落实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办理工作;负责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失业保险科。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担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统计工作;组织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办法;贯彻落实实施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五)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审查认定和年度资格审验;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措施和管理办法;拟定离退休人员及1至6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认定办法;指导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审计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拟订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收入、管理、使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监督体系;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局系统经费预决算执行和收费项目资金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科。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建立仲裁员培训制度,负责仲裁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负责处理市直和中央、省驻宛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指导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职称科。综合管理职称工作;落实深化职称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负责各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及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审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核准、审验工作。


(十九)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南阳行政学院副院长,按正处级配备)、纪检组长1名;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处级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2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纪检组副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监察室副主任1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9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完相关进人手续后,办理人员入减编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等进人手续,凭《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办理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障手续。市财政局凭《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人事 市人社局 编制 规定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272 宛政办〔2015〕63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7-15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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