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性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要承诺放款日期,约定放款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贷款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基准利率。

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对开发资质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用于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允许商业银行合理展期。

鼓励支持房地产信贷。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的银行,在财政性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预售款监管资金存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金融管理部门要不断督促、引导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向上级行要政策、要支持,对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项目,积极推荐,落实资金;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居民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缩短企业融资链条,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对进城务工人员在购房时给予低首付款的信贷政策。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缴存职工拥有一套经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且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结清相应的贷款后,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可以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达到30%,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薄、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时效,职工购买新建自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由1年放宽为3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或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由半年放宽为2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一有效证明签发之日起由1年放宽为2年以内。

(二)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30年,还贷年龄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在核定额度基础上上浮20%。

(三)放宽提取条件。缴存职工(含直系亲属)在就业地及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四)完善职工联保贷款办法。职工联保贷款实行1~3人缴存职工保证,借款人、配偶与保证人缴存公积金余额之和占申请贷款额的比例由35%降到20%;取消保证人不许贷款的限制,允许保证人贷款,保留保证人保证期间不许提取个人账户公积金的规定。

(五)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在外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地在我市并在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按《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六)加快探索组合贷款业务。加快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组合贷款业务的探索。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以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向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七)积极开展贷款贴息业务。实施对低收入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低收入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职工家庭,经审批每年发放一次贴息,直接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八)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房租。具体办法按《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受委托银行要严格落实省有关支持房地产消费的规定,简化公积金贷款提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从受理到办结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减免住房交易有关税费

全面落实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下同)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房屋时间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鼓励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消费

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购买首套住房或首套改善性住房。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办理按揭,可以缴存使用公积金,可自愿申请办理城市入户;随迁子女的入学,与其他在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在市中心城区务工的进城人员,已办理市区6个月以上暂住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保障性住房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自本文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或登记发证时间为准)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1万元/套的补贴。

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对进城务工人员在购房时给予低首付款的信贷政策,住房贷款根据租住房租金、水费、电费等信用记录情况进行放贷,信贷管理人员定期考察水、电费缴纳情况,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六、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房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快编制本级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住房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等,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要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商品住房库存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年度所需用地应保尽保;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区),要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供应量。

规划部门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对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允许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对新增建设用地的房地产项目,通过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调整产品结构,建设高品质商品住房。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要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应交出让金暂按地上折算楼面地价的20%确定。

七、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方式

各县(区)对省、市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重点采取支持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和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方式。鼓励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144平方米;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面积可放宽到90平方米。

各县(区)在城中村(旧区)改造中,要适度控制城中村(旧区)改造的实物补偿标准,鼓励实行货币安置,提高货币安置的比例。要引导、支持、帮助拆迁居民用货币补偿款自主购买商品住房。

简化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程序,鼓励有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补缴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购房时间的界定和差价款补缴标准分别为:2007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按原购房总价款的5%补缴差价款;2007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购买的,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补缴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可再购买商品住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制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配套措施。

八、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市政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九、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采取统一受理、分段实施;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措施,优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各相关部门要列出责任清单,明确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监督部门要强化跟踪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对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由规划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项目单位补充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规委会审议后,规划部门要及时告知项目单位。精简土地登记流程,由原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土地交易、抵押业务时限由原来5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对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分幢验收。经竣工备案、规划、消防、人防等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可分幢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竣工后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其它收费项目。已经设立或正在收取的,要予以取消。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差别化监管,根据企业资信及工程进度情况,将不可预见费调整至2~10%。

十、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在对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依法处置到位的基础上,落实《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完善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有关手续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统一受理制度、并联审批容缺预审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土地手续办理时限为50个工作日,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实行宗地分期出让及出让金分期缴纳。加快实施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对整宗地块规划因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原因不能整体出让的,按市政府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期进行出让;若地块需要整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分期出让的第一位受让人完成整宗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待出让剩余部分宗地后,其他受让人按市政府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70%,余款30%按合同约定半年内交清。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调整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缴纳方式。为有效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以分期交纳。具体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分期缴纳的时间和比例分别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缴纳70%;剩余30%部分在办理项目规划核实手续前全部交清。

十一、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落实南阳市制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开发“小产权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将不诚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资信不良、质量低劣及违规建设、交易的房地产企业,在资质动态考核中,按考核不合格企业处理。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严罚重管,优胜劣汰。

十二、提升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

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获得二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将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对获得一星级运行标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省级财政将给予10元/平方米的奖励。

十三、健全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统计、房管、物价等部门,加强信息收集,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势,及时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防范风险预案,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四、强化舆论引导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文广新等部门要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公安、宣传等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测机制,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正面报道,打击恶意炒行为;工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广告审查制度。要宣传诚信企业,推介优质项目,充分利用南阳历史文化名城、区域性中心城市、南水北调水源地和丰富的旅游资源等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周边地市,吸引外来人口到南阳创业、就业、置业。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

 

主题词:房地产 发展 实施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317 宛政〔2015〕3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8-13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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