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6日

 

南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报送、接收、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网络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保证城建档案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县(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主管部门和具体承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县(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城建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指导各县(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为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提供城建档案管理服务。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收集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征集、征购城建档案,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城建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并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九条 下列档案资料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八)各类管线建设工程档案;

(九)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档案;(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一)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至第十款规定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完整的符合规定的纸质和电子工程档案。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报送或移交单位出具城建档案接收或移交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检查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复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电子文件等。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产权单位应当做好补测、补绘等工作,并在补测、补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测绘成果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测绘。普查和测绘所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对地下管线进行变更、改造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对弃用、停用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地下管线信息更新工作。

各地下管线专业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地下管线专业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持相关材料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告知书》,明确报送城建档案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由建设单位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 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在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移交。乡(镇)政府没有专门档案管理人员或不具备城建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各单位自行保管的城建档案,在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时,应当同时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保密、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合理规定城建档案的开放和控制利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其他形成、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防档案丢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收集、整理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偿代为整理、编制城建档案资料和摄制城建档案声像资料。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移交、捐赠的城建档案,持有效证件,可以按规定免费查阅、利用。

第二十六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有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措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城建档案馆的档案用品、装具、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的馆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查阅、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档案资料,造成损毁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城建档案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 办法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331 宛政〔2015〕3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8-24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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