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水北调汇水区和唐白河流域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取缔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防止水体和土壤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南水北调汇水区和唐白河流域禁养区内养殖场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取缔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优化养殖结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完成南水北调汇水区和唐白河流域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工作完成标准为位于耕地内的养殖场各设施和构筑物要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运后进行复垦,不能复垦的进行生态恢复;非耕地范围内的养殖场养殖设施要全部拆除,其余构筑物可转为其它对环境没有污染影响的生产、生活用途。未拆除到位的,视同任务未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2016年2月底前,各县(区)要制定操作可行的搬迁取缔实施方案,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查检查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时限,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开局。

(二)2016年6月底前,完成40%的搬迁取缔任务;2016年11月底前,禁养区内养殖场包括上报后新增的养殖场,一并全部搬迁取缔到位。同时,各县区要对搬迁取缔后的养殖场逐个进行自查验收,每个养殖场都要拍照留档,搬迁取缔前、后影像资料一场一档,通过验收和资料完善全部达到搬迁取缔标准后,形成验收报告并报送市禁养区搬迁取缔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三)2016年12月份,市政府组织督导组对各县区搬迁取缔工作进行抽查,对禁养区内搬迁取缔不彻底的养殖场,每发现一家将对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扣款10万元,并在媒体上进行通报。

四、奖补金额

市政府采取“以奖促治”的办法,搬迁取缔一个规模养殖场对县(区)财政补助6万元,搬迁取缔一个规模养殖户对县(区)财政补助1.2万元(各县区补助资金见附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金额先期拨付80%至各县(区)财政,启动禁养区搬迁取缔工作,剩余资金待2016年底任务完成验收后再予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生起任指挥长,市政府副市长张明体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局、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国土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市禁养区搬迁取缔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王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做到一场一策,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基层基础作用,切实把工作细化到部门、到村(居委会)、到场、到人;对奖补资金要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防止虚报养殖场数量,套取奖补资金。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取缔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搬迁转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规划优化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环保部门负责搬迁取缔场地的环境监测,强化环境执法,指导、监督禁养区养殖场的清理;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养殖场搬迁取缔奖补资金;规划、土地部门积极主动为搬迁企业选址提供规划和土地的指导服务;宣传部门负责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取缔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自觉配合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搬迁取缔过程中执法监督的保障工作,对抗拒、阻挠搬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供电部门负责对拒不执行搬迁取缔的养殖场采取断电措施;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已搬迁取缔养殖场的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负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审计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审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搬迁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追责。为加快推进南水北调汇水区和唐白河流域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搬迁取缔工作,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实施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评比,半年一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搬迁取缔情况进行跟踪督查,若发现养殖场有死灰复燃现象,将按照履职尽责不到位处理办法进行问责。

附件:各县(区)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取缔奖补金额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附件:各县(区)禁养区养殖场搬迁取缔奖补金额

主题词:环保 禁养区 养殖场 搬迁取缔 意见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6-0000097 宛政办〔2016〕1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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