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2日
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支撑和引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南阳市科学技术奖。
南阳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四个奖项: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杨廷宝勘察设计奖;
(四)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突出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5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授予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带动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进展,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特等奖每年授奖不超过5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一等奖控制在当年获奖总数的15%以内。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工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等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杨廷宝勘察设计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杨廷宝勘察设计奖授奖总数不超过30项。一等奖授奖不超过5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杨廷宝勘察设计奖授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取得重大科技创新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在本市范围内,由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牵头组织实施,并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贡献,近三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推 荐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尚未取得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六)其它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四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杨廷宝勘察设计一等奖、科技成果转化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以及杨廷宝勘察设计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材料及书面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杨廷宝勘察设计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名奖金10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市杨廷宝勘察设计一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每项奖金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荣获国家和河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当年实际金额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相关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授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8日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宛发1998〕2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学技术 奖励 办法 通知
N001-2016-0000164 | 文 号宛政〔2016〕1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6-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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