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南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南阳市蓝天工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9号),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依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资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市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各县(区)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每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每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县(区)每季度每项考核因子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县(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县(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第六条 与上年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不降反升的县(区),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每年扣款40万元。当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值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值时不扣款。

第七条 生态补偿资金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核算各县(区)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保局、财政局每季度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通报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采取按季度考核计算生态补偿金,按年度清算。县(区)获得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区)进行奖励,缺口从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条 对生态补偿资金扣缴和奖励额度有异议的,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市财政局依据裁定结果调整扣缴和奖励额度。

第十一条 根据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财政局可对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金 办法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6-0000428 宛政办〔2016〕5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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