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发改监察 [ 2016]735号
关于转发《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委属二级单位:
2015年3月印发的《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处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宛办[2015]12号),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管党治党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肃作风纪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予以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7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
市十项规定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纪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有以下行为:
(一)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简报无实际内容,与中央精神不符的;
(二)借公务活动迎来送往,走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三)用公款参与国内或国(境)外旅游,违规参与公款吃喝,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的;
(四)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占用或使用办公用房的;
(五)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
(六)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
(七)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隐蔽场所,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八)弄虚作假,占编制或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等,仍领取工资津补贴“吃空饷”的;
(九)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十)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问题的。
第五条 存在第四条第一、二款所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存在第四条第三至第十款所列情形的,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财政供养人员存在第四条第八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存在第四条第九款所列情形的,一律先免职;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年度内单位发生2次或一起2人至4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进行警示约谈。
(二)年度内单位发生3次或一起5人以上(含5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取消单位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单位屡次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若干意见和市十项规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先给予组织处理,再给予党政纪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七条 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八条 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党员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宛办[2015]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市监察局承担。
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