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 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

第三条 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组建、备案和管理以及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奖励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的建设、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平台定义

第四条  服务平台是连接科技金融供给方和科技金融需求方的机构,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

第五条 综合平台是指在河南省内注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定制化融资解决方案,提供“一站式”投融资服务,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第六条  专业平台主要是指在河南省内注册的科技(特色)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融资租赁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为某一行业或领域提供专业化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综合平台的申请条件:

(1)具有在河南省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具有科技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拥有产权明晰、基础设施完善的专业服务场地,用于现场对接、辅导咨询的固定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4)形成稳定的科技创业、科技项目投融资信息发布、交流及对接机制,能够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个性化科技金融服务,服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不少于50家;

(5)有稳定的工作经费保障;

(6)有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运行机制;

(7)累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达成融资需求1亿元。

第八条  专业平台的申请条件:

专业平台的经营实体应具备相关行业的资格资质,从业经验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并在行业内部有着良好的信用等级。其余条件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一致。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服务平台开展的主要工作

服务平台开展的主要工作为“整合金融资源,促进信息共享,构建信用体系”。

整合金融资源  有效整合集成银行、担保、风投、私募等各类金融资源,为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提供从创业到上市,跨越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的混合金融服务;引进整合产权交易所、评估、会计、律师事务所、信用、知识产权服务等专业中介机构,健全投融资服务供应链,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个性化科技金融服务。

促进信息共享  形成稳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信息发布、交流及对接机制,能够组织开展相关科技金融对接、培训等服务工作,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相互沟通合作机制,提供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分析处理、协调对接等服务,使分散存在的资源更具价值,沟通更有效率。

构建信用体系  服务平台引入信用征信、评级、法律、财务、认证等中介机构构建信用体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并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构建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发展环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服务平台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报,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基本条件的服务平台均可申报。由本区域内的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提交材料。程序如下:

(1)申报。登陆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以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填写《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信息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备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提出申报的平台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添加审核意见,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结合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综合平台:信息表、机构法人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等。

(2)专业平台:信息表、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证书、资质证书、服务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等。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域服务平台、专业服务平台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平台建设:机构设置、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

(2)科技金融对接:科技金融对接活动组织情况、融资达成情况、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合作情况、相关培训辅导活动情况等。

(3)信息发布处理:企业数据库建立情况、投融资及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发布、交流及对接情况;

(4)社会反馈意见:平台的社会及企业评价情况、有无违法违规的现象。

第十四条  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业务统计数据为主要考核依据,结合被考核主体上报的相关材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议,考核结果通过河南省科技网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服务平台科技厅有权终止其服务平台的资格和权利。

第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及以上的服务平台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行经费补贴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平台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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