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以下简称 “ 创新基金 ” )是专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国外专家开展促进我省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创新基金旨在通过支持省内高层次科技人员和国外、省外专家针对我省国民经济发展领域中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开发,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创新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省科技三项费用,省财政专项经费,同时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为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者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或具有博士学位;

2、留学(含归国)人员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国外、省外专家为我省服务的;

4、省管以上优秀专家。

第六条 创新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创新突出。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或者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换代。

2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

3、产业化或推广应用前景明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第七条 创新基金项目由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评审委员会由科技、财政、经济、教育和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委员实行聘 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 办公 室 ” ),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 “ 省科技厅 ” ),由省科技厅和省直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创新基金项目申报者应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科技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认真填报《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或本省的技术成果承受单位(以下简称 “ 所在单位 ” )推荐、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 主管部门)严格审查签署意见后,向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专业领域专家组评审、大评委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l、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条件;

2、申请项目不具备规定的条件;

3、申请手续不完备,申报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经费缺口过大,创新基金无力支持;

5、申请者已获基金资助,未能按合、完成,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6、同时申报当年度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项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领域专家组。专家组组成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经评审委员会或其主任审定。 专家组应认真审查材料,在进行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的基础上,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项目。到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者为通过评审。

第十四条 大评委由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各专家组组长组成。主持人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投票时必须有一半 以上哈一半)评审委员到会,到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多数同意者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候选人简要介绍并进行答辩;

2、在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

3、大评委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资助项目;

4、办公室根据大评委评审结果,并根据当年总经费预算,综合平衡提出建议项目及资助金额方案。

5、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建议项目和资助金额方案合议后,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是省创新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基金评审委员会、主管部门、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和获资助者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共同做好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

1、资助项目确定后,办公室分别与获基金资助者及所在单位签订合同;

2、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的实施、完成情况和项目的审批、跟踪管理等有关事项;

3、主管部门有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4.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严格遵守创新基金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积极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以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财务管理和结题验收;

5、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 结题总结。探讨实行课题制的,获资助者全权支配资助经费。

第十六条 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鼓励获资助者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获资助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办公室审批。

第十七条 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获资助者每年底须填写《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和经费预决算表,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 《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一并统一报送办公室一式两份。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及经费预决算表,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经费。

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对资助项目检查调度一次。

第二十一条 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创新基金项目 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获资助者不得替换。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

第二十四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停止拨款。办公室负责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退还的已拨经费余额纳入次年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验收审批表》(简称《验收审批表》), 并由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将组织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创新基金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或个人予以不同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实施创新基金项目过程中因管理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项目撤销、中止的或未按合同书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相应扣减项目所在系统或市的一下年度项目推荐指标和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